山西企業家拒絕公安局長200萬索賄被關3年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17日 07: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本報5月13日刊發通訊《山西大同:5年前瞞報礦難數名官員落馬》,報道了山西省大同市部分官員因5年前瞞報礦難近日紛紛落馬的消息。日前,中國青年報記者又從大同市有關方面獲悉,已被雙規的大同市公安局礦區分局局長高建勳,在其擔任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職務期間,曾炮製一起冤假錯案,令民營企業家張志斌被羈押941天,張所擁有的2000多萬元資産也被非法賤賣。而張在一審二審法院均被判無罪。

  “跟我要200萬元沒給,就弄得家破人亡”

  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張志斌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講述了這樁官司的前後經過。

  2005年7月20日上午9時左右,張正斌接到一名自稱公安局經偵支隊工作人員的電話。電話中,這名經偵支隊工作人員問他在什麼地方,想約他見見。張志斌問什麼事,對方稱聽別人説他銷售假冒偽劣潤滑油發了財。張志斌説自己從未銷售假冒偽劣産品,當即回絕了對方。

  後來張志斌了解到,這個人是經偵支隊所轄大隊的一名大隊長。由於不敢得罪公安局,張志斌最終還是與這名大隊長見了面。面談中,這名大隊長稱他們領導“高支”最近手頭有些緊,想跟張志斌“借”200萬元。張志斌説,他予以拒絕後,這人撂下話稱:“在大同市也不打聽打聽,我們"高支"是何等人物,別説你一個小小賣潤滑油的,就連那些開煤礦掙了大錢的老闆見了"高支"也得乖乖的,都得給"高支"幾百萬元意思意思,否則就別想在大同地面上混。”

  張志斌説,他事後得知,這位大隊長所説的“高支”,就是時任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高建勳。

  張志斌自覺守法經營,沒有理會這一無理要求。然而,就在他拒絕之後一個多月,2005年8月22日上午,該大隊長突然帶領20多名民警包圍他所經營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公司,封存公司全部産品,帶走公司10多名員工,驅散公司工人,派人進駐該公司。張志斌當天不在公司,僥倖逃脫。

  一個月後,張志斌被抓獲,曾有媒體報道了這一“全國罕見大案”。2007年,高建勳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這起“特大生産偽劣潤滑油案”是其主要功績之一。

  張志斌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就在他被捕後高建勳跟他説,“你總歸還是得見我吧,拿200萬那麼難啊”。張志斌稱自己無罪,高稱其在檢察院有人,至少能判他個無期。張志斌問能否辦取保候審,被告知需要交200萬元。後高建勳安排張志斌與家人見面,張讓家人籌錢,但家裏一時拿不出那麼多現金,高建勳就讓其家人把庫存查封的部分潤滑油賣得120萬元,全部打到高建勳指定的賬戶上,後因沒有湊夠200萬元,張志斌未能辦理取保候審。

  一審二審均被判無罪

  未能辦理取保候審,張志斌終被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生産、銷售偽劣産品、假冒註冊商標及虛開增值稅發票。

  與他一起被刑拘的,還有公司財務人員王一萍、劉麗芳,生産人員張禮、張格,庫管人員史麗珍。因幫弟弟辦理潤滑油公司建設,張志斌的哥哥張志國也被刑事拘留278天。張志斌的姐姐張志蘭,因給公安局長撥打電話反映弟弟被超期羈押問題,在看守所中度過161天。張禮、張格被拘291天。宋小亮是公司的名譽法人代表,實際並不參與公司任何事務,被拘141天……據當時媒體報道,此案涉案人數達33人,後刑拘9人,批准逮捕7人。

  2006年2月27日,大同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同年9月9日,檢察院向大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訴,發回公安局補充偵查。2007年6月26日,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再次將該案移送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市檢察院指令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檢察院向新榮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4月21日,新榮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此案“主要定罪證據存在疑問,缺乏必要的理論指導予以證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予確認,判決張志斌等人無罪。

  後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二審,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最令張志斌想不通的是,這樣一起明顯的冤假錯案,高建勳不僅未受任何處理,反而先是被有關人士“力排眾議”提拔為大同市公安局礦區分局局長,後來還成為局黨委成員,直至近日才因瞞報礦難被雙規。

  至今未能領到國家賠償

  經兩審法院宣告無罪獲得自由後,張志斌多次到大同市公安局,請求大同市公安局解除被查封、扣押的所有財産,並依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08年9月8日,大同市公安局作出答覆,不予解除查封,理由是:“此案已進入司法程序,部分查封、扣押物品由我局代為保管,其餘均已依法交職能部門保存管理。是否退還我局不能自行決定,待相關司法機關商定後方可處理。”

  張志斌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廳提出申訴。2009年4月22日,山西省公安廳向大同市公安局下達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後者及時給予張志斌等人國家賠償,並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責令其接到通知後立即開展賠償工作,並在一個月內將賠償情況報省廳法制處。

  此後,大同市公安局作出賠償決定,承認對張志斌、張志明等10人的刑事拘留違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並賠禮道歉,對張志斌經營的大同市金鑫石化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合法財産解除扣押。

  但張志斌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賠償決定作出後,大同市公安局只是象徵性地返還了他一少部分財産,其餘大部分被查封扣押財産未予返還。

  張志斌反映,在其被捕期間,他所擁有的多部車輛成為大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的公用車輛,“想怎麼使用就怎麼使用”。僅他事後能夠找到的部分車輛違法查詢結果,就有72條之多。

  張志斌的大量財産在扣押封存期間,也被公安局非法賤賣。

  2009年12月底,張志斌等終於等到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各項累計,賠償金額共計700多萬元人民幣。對張志斌提出的其所經營公司受此案件影響5年內盈利損失、原有職工5年內工資、其商標的預期收入及公司無形資産損失等共計4764萬元的賠償請求,大同市公安局認為屬於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但時至今日,張志斌等仍未能拿到屬於自己的國家賠償。

  大同市公安局法制處工作人員表示,針對張志斌的國家賠償問題,局裏已經給市政府打了報告,但什麼時候能夠批下這筆錢來還不知道。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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