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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8號聯合發文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我們來關注其中的幾點:規定指出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産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信用卡惡意透支將追究刑事責任 中新社發 司海英 作
信用卡惡意透支將追究刑事責任。 中新社發 吳芒子 攝
另據中新網消息:日前,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中,《立案追訴標準(二)》指出,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立案追訴標準(二)》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立案追訴標準(二)》還指出,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汪蛟龍)
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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