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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國務院日前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對禁止外國人入境的情形作出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將第七條第(四)項由“患有精神病和麻瘋病、艾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傳染病的”修改為:“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作為外國人不準入境的情形之一。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將第九十九條由“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所發現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入境。”修改為:“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外國人入境。”
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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