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7日 2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4月27日電 中國國務院日前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對禁止外國人入境情形作出新的規定。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將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佈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根據2010年4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入  境

  第一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外國人持有中國國內被授權單位的函電,並持有與中國有外交關係或者官方貿易往來國家的普通護照,因下列事由確需緊急來華而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辦簽證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一)中方臨時決定邀請來華參加交易會的;

  (二)應邀來華參加投標或者正式簽訂經貿合同的;

  (三)按約來華監裝出口、進口商檢或者參加合同驗收的;

  (四)應邀參加設備安裝或者工程搶修的;

  (五)應中方要求來華解決索賠問題的;

  (六)應邀來華提供科技諮詢的;

  (七)應邀來華團組辦妥簽證後,經中方同意臨時增換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處理喪事的;

  (九)直接過境人員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時內乘原機離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離境的;

  (十)其他被邀請確實來不及在上述中國駐外機關申請簽證,並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函電的。

  不屬上述情況者,口岸簽證機關不得受理其簽證申請。

  第二條 公安部授權的口岸簽證機關設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連、福州、廈門、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廣州(白雲機場)、深圳(羅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條 根據外國人來中國的身份和所持護照的種類,分別發給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

  第四條 簽發普通簽證時,根據外國人申請來中國的事由,在簽證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D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定居的人員;

  (二)Z字簽證發給來中國任職或者就業的人員及其隨行家屬;

  (三)X字簽證發給來中國留學、進修、實習6個月以上的人員;

  (四)F字簽證發給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進修、實習等活動不超過6個月的人員;

  (五)L字簽證發給來中國旅遊、探親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務入境的人員,其中9人以上組團來中國旅遊的,可以發給團體簽證;

  (六)G字簽證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七)C字簽證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及國際航行船舶的海員及其隨行家屬;

  (八)J-1字簽證發給來中國常駐的外國記者,J-2字簽證發給臨時來中國採訪的外國記者。

  第五條 外國人申請簽證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供有效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

  (二)填寫簽證申請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交驗與申請入境、過境事由有關的證明。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第五條(三)項所説的有關證明是指:

  (一)申請D字簽證,須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或者委託其在中國的親屬向申請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領取;

  (二)申請Z字簽證,須有中國聘雇單位的聘請或者雇用證明,或者被授權單位的函電;

  (三)申請X字簽證,須有接受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證明;

  (四)申請F字簽證,須有被授權單位的函電;

  (五)申請L字簽證,來華旅遊的,須有中國旅遊部門的接待證明,必要時須提供離開中國後前往國家(地區)的飛機票、車票或者船票;

  (六)申請G字簽證,須持有前往國家(地區)的有效簽證。如果申請人免辦前往國家(地區)的簽證,須持有聯程客票;

  (七)申請C字簽證,按協議提供有關的證明;

  (八)申請J-1、J-2字簽證,須有主管部門的證明。

  外國人來中國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還須交驗所在國政府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或者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健康證明書。健康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有效。

  第七條 下列外國人不準入境:

  (一)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未滿不準入境年限的;

  (二)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恐怖、暴力、顛覆活動的;

  (三)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走私、販毒、賣淫活動的;

  (四)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國期間所需費用的;

  (六)被認為入境後可能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動的。

  第八條 外國人持有聯程客票並已定妥聯程座位搭乘國際航班從中國直接過境,在過境城市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不出機場的,免辦過境簽證;要求離開機場的,須向邊防檢查站申請辦理停留許可手續。

  第九條 國際航行船舶在中國港口停泊期間,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要求登陸,不出港口城市的,向邊防檢查站申請登陸證,要求在陸地住宿的,申請住宿證。有正當理由需要前往港口城市以外的地區,或者不能隨原船出境的,須向當地公安局申請辦理相應的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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