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搬遷禁止斷水、斷電、斷氣

發佈時間:2010年01月29日 0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28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房屋徵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等做法予以了明確禁止。

  徵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有關單位從事徵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託單位的監督,並對其實施的徵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不得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及其委託實施徵收補償與搬遷的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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