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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拓:搬遷拆遷都是遷 改來改去都是“錢”

 

CCTV.com  2010年01月27日 13:1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廢止和新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的産生進程出現了重大變化,新條例草案將不把目前佔拆遷70%-80%的商業拆遷納入範圍,將只涉及“基於公共利益需要進行的拆遷”。而且,條例的題目也直接取消了“拆遷”二字,文本中也以“搬遷”全部替代“拆遷”。(南方網)

  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草案在人民的千呼萬喚之下終於出臺了,草案將目前佔拆遷70%-80%的商業拆遷排除外出在外,考慮到公共利益定義的模糊性,《草案》引入了民主程序:只有獲得90%以上的居民同意,地方政府才能上報進行徵收;補償協議簽約只有獲得2/3以上居民同意,補償才能進行。”從這些新的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得到溫總理對人民疾苦的關懷,以及對人民生命財産權的尊重,這點是非常值得我們欽佩的。

  拆遷本身就是一個利益糾葛非常複雜的問題,新的《草案》不僅要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利益,還要考慮到某些地方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如果新的《草案》不能得到某些地方利益集團的認可,恐怕在實行過程中其效力也會大打折扣。改革是一定要推行的,但是想畢其功於一役至少在拆遷這個問題上是不現實的。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就算世界頂級的法律學家也很難給其一個確切的定義,這樣的結果就會給某些奸商和貪官佔法律空子的機會,只要解釋合理,一切都可以理解為“公共利益”,在這種“集體主義”至上的光環下,平頭百姓又能奈何?

  新的《補償條例》草案最大的特點莫過於將“拆遷”改成“搬遷”了,據説是一名北大教授的主意,教授先生認為“拆遷太過刺眼”所以建議改成“搬遷”。不愧是北大的教授,真是學識淵博,拆遷屬於政府強制行為,而搬遷則是居民自願的行為,這樣一改,無論以後出現什麼問題都是搬遷過程中居民自己造成的,和政府就一點關係都沒有了。一個新條例就可以徹底回避掉尖銳的社會矛盾,只不過這樣的“欲蓋彌彰”恐怕太過小兒科了吧?只改一下名頭就想繼續愚弄百姓?這樣的“小聰明”恐怕很難贏得人民的擁護,最後只能失了民心。

  拆遷確實是一件很難處理的問題,為了美化市容政府需要拆遷,為了賺取商業利益商人需要拆遷,為了謀求非法利益貪官需要拆遷,為了完成使命執法人員需要拆遷。拆遷方為了利益最大化會不擇手段的逼迫居民搬走,居民為了獲得最大的補償也會竭盡全力保衛自己的房子。這麼複雜的矛盾僅靠改名是解決不了的,拆遷是遷,難到搬遷就不是遷了嗎?

  其實,絕大部分拆遷誘發的慘案都是源於對賠償的爭議,如果拆遷一方能給百姓一個合理的賠償,他們是願意接受的。只不過大多數拆遷商都會竭盡所能的壓低賠償金額,普通的百姓辛辛苦苦掙來的房子,在地方官員和商人的聯合下就被拆了,而拆遷補償又少得那麼可憐,這樣的事情輪到誰身上又能默不作聲呢?

  新的《草案》與其在定義上下功夫,不如捋順一下混亂的利益糾葛。改個名字是包不住火的,問題早晚還是要暴露出來的。如果新的《草案》能明確規定拆遷賠償的具體實施方案,尋找到一個利益的平衡點,讓政府退到幕後,由市場來決定賠償金額,為百姓和商家樹立一個共同遵守的準則,這樣暴力強拆和自焚抗拆的事情就會漸漸的減少,人民和政府直接的尖銳矛盾也會緩解。這樣的好事,有關部門又何樂而不為呢?

  其實,拆遷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搬遷”。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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