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野蠻拆遷”將變成“野蠻搬遷”了!
1月20日,《國有土地徵收和補償條例》草案再次舉辦座談會徵求意見,據與會專家透露,草案將用“搬遷”代替“拆遷”(詳見今日本報A03版)。
專家解釋説,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經過“徵收”程序後,房子歸政府,拆與不拆由政府決定,但房子裏住的人要搬走。所以,用搬遷更合適一些。這種解釋聽起來蠻有道理。但是不是以後的“野蠻拆遷”就叫“野蠻搬遷”,“拆遷自焚”就叫“搬遷自焚”,“拆遷大戰”就叫“搬遷大戰”了呢?
如果那樣的話,“野蠻”、“自焚”、“大戰”什麼的,就不是政府或開發商的責任了,而是搬遷戶的責任,誰讓你不好好搬家,非要玩個自焚!
在我看來,一詞之變並不能改變野蠻拆遷的性質。“拆遷”一詞已經被“野蠻”糟蹋了,容易讓人産生抵觸情緒;而用“搬遷”代替“拆遷”,或許好聽一點,但如果不按程序來,不剔除其中的野蠻因子,過不了多久,“搬遷”這個詞也會像“拆遷”那樣,成為一個令人恐懼的詞。
説“拆遷”令人恐懼,一點都不誇張。比如拆遷自焚,成都唐福珍拆遷自焚,就是因為政府處置不當。再比如拆遷大戰,央視以《一個女人的燃燒瓶和政府鏟車的拆遷大戰》為題報道上海一起野蠻拆遷。等等。
如何剔除拆遷中的野蠻因子?一是明確界定公共利益,防止非公共利益徵收以公共利益面目出現。由政府主導的公共利益拆遷,完全由政府主導,要避免“不明身份的人”出現,更不能把拆遷工作交由諸如開發商這樣的市場主體辦理。
這次草案修改,明確政府是公共利益拆遷的主體,並且不厭其煩羅列禁止做法,比如不得“斷水斷電斷氣斷暖”。有專家建議,拆遷現場要避免“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的確,很多時候,野蠻的事兒都是“不明身份的人”幹的,而原本重大嫌疑的政府,卻成了主持公道的調查者,這是一種諷刺。
二是減少政府在土地徵收中的收益,集體土地變商業用地,讓農民與開發商直接談判,政府只需提供對等的保護。目前,集體土地“變性”,是政府先把農民的集體土地徵為國有,然後再賣給開發商,政府從中賺取大量土地利益。這種模式,一直受到質疑。集體土地轉化為商業用地,為什麼要讓農民受損呢?
而正因為政府在土地徵收中擁有巨大的利益,才導致他們的屁股坐在了開發商那邊,甚至不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徵收。這是拆遷矛盾不斷、野蠻拆遷不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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