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首次不得低於50%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18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中國證券報記者17日獲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央行、監察部、審計署日前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不折不扣地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財政部稱,個別地區土地出讓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地區土地出讓收支未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有的地區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在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滯留時間過長,未按規定及時繳入地方國庫;有的地區存在拖欠土地出讓收入問題,未能做到應收盡收;有的地區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造成土地出讓收入流失;還有的地區未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等。

  《通知》要求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察、審計部門要對本地區各市縣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認真排查,對於未按規定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的市縣,要督促其限期整改並落實到位。除國務院有明確規定以外,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減免緩繳或者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通知》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書中,必須明確土地出讓價款、租金和劃撥土地價款的總額、繳付時間和繳付方式;對於經依法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在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中明確應補繳的土地價款,繳款人應及時按合同有關規定繳款。對於未按規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單位或個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

  對於分期付款行為,《通知》指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繳。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外,要嚴格按規定加收違約金。對於未按時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動工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拖欠土地出讓收入期間不得參與新的土地出讓交易活動;有關拖欠和違約信息要計入其誠信檔案,可以通過提高競買保證金或違約金等方式,限制其參加土地招拍挂活動。

  此外,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時,要確保足額支付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於補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核撥所需資金;要加強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執行管理,對於未列入土地出讓支出預算的各類項目,包括土地徵收項目,一律不得通過土地出讓收入安排支出。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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