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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關於違約

發佈時間:2013年05月21日 16: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應屆畢業生

  7.5.1  違約的後果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署、學校審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內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就是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

  目前,多數畢業生由學校根據社會需求直接和用人單位見面,或由畢業生本人和用人單位在一定範圍內“雙向選擇”。這些畢業生經供需見面和“雙選”後,都要以就業協議書的形式固定下來。國家為維護廣大畢業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單位維護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就業計劃一經形成,用人單位不得拒收畢業生。否則按違約處理,用人單位繳納違約金,並給畢業生一定的經濟賠償。同樣也要求畢業生不能違約,隨意更換單位。倘若有的畢業生單方面違約,隨意更換單位,學校應視情況予以批評和教育,並徵求用人單位一方的意見,應向學校和用人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上,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時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第二,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用人單位由於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願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到今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三,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於錄用時間等原因而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7.5.2  關於違約的思考及建議

  1、新單位是否比原單位高一個檔次?即:是否值得為了新單位而違約原單位?如果兩家單位差不多,建議最好不要違約。

  2、新單位給的最晚簽約期限是什麼時候?如果跟原單位提出違約,能否在新單位的簽約期限前辦完?如果沒有把握,建議不要違約。

  3、原單位以前是否有過成功違約的案例?影響如何?如果以前的違約案例大多不順利,建議不要違約。這裡面,最關鍵的因素就是:原單位對待你違約的態度。畢竟,這是一個非常不好的行為,對單位造成損失,對個人聲譽和學校聲譽都會造成很壞的影響。這個態度決定了你能否順利違約、違約需要的時間,以及能否及時與新單位簽約。
  建議:
  1、與新單位坦誠相告,説明自己的情況,詢問能否寬限時間。新單位也許不接收違約的學生,也許不會給你放寬時間,這樣的話,你就不有費那個勁了。當然,你也可以不説,但你必須確保,在新單位簽約期限前,你能順利跟原單位辦完違約,拿出新三方。否則,你極有可能面臨竹籃打水一場空的危險。
  2、與原單位一定要好好協商,態度誠懇一些,説清楚自己為什麼違約,併為自己的行為向對方道歉。同時,要盡可能減少你的違約給學校聲譽造成的損失,因為那家單位很有可能因為你的違約而改變對你的母校的學生的印象,明年就不來你的母校了,受害的還是下屆找工作的同學。所以,要想辦法來彌補。通常,可以寫一篇態度誠懇的公開道歉信;給單位寫一份內容詳細的建議書,對單位未來的發展、明年的招聘工作等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議;向單位推薦幾個自己的同學,希望能給他們機會。記住:當你放棄機會的同時,別忘記了給周圍的同學爭取機會。
  總之,還是那句話:自己做事要經過慎重考慮,不要輕易的簽約,更不要輕易的違約,那樣無論對誰都是巨大的傷害。對於你的每一個決定,自己都要為此承擔相應的後果和代價。

  7.5.3  辦理違約的手續

  由教育部學生司印製、學校下發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位畢業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編號固定)。畢業生通過“雙向選擇”確定接收單位,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就業協議書》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畢業生應認真履行協議。若畢業生單方面違約,按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已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如因特殊原因違約,需辦理如下解約手續:
  1、向所在分校(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
  2、負責畢業生就業的分校(工作站)領導簽署意見並簽字、蓋章;
  3、到原簽協議單位辦理書面同意解除就業協議的公函(蓋單位公章);
  4、持分校(工作站)簽字、蓋章的書面申請、原單位同意解除就業協議的公函和原《就業協議書》,報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就業辦;
  5、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就業辦公室根據學校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招生就業指導中心主任審批;
  6、審批通過後到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就業辦公室領取新的《就業協議書》;
  7、複製、複印《就業協議書》無效。
  辦理違約要經過這樣嚴格的手續和程序,體現了就業協議的嚴肅性和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因此,我們不得不十分慎重。同時,特別提醒畢業生同學:請慎重選擇就業單位、慎重簽訂就業協議、慎重考慮違約事宜。雖然違約是我們的權利,但是它畢竟帶給各方不少的麻煩,承擔違約責任時還帶給父母一定的經濟負擔,自己也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

  7.5.4  畢業生就業FAQ

  關於違約的問題
  (注:本節摘自某大學 BBS《關於畢業生就業部分常見問題的解答》,僅供參考)?

  (一)請問毀約程序怎麼樣?是不是一定要拿回推薦表、協議書,再去辦理新的報到證?
  答:違約分兩個時間段:1、派遣前(即開具報到證前);2、派遣後(即開具報到證後)
  第一時間段違約的程序:
  1、原單位出具退函;
  2、本人申請理由並經院係輔導員簽字;
  3、新單位的簽約協議。
  第二時間段違約的程序:
  1、原單位出具退函,並通知單位將檔案退回院係;
  2、本人申請理由並經院係輔導員簽字;
  3、新單位的簽約協議。
  4、原單位的報到證。
  帶上這些材料,到就業中心辦理改派手續。

  (二)已經在一個單位實習,而且參加了他們總部的培訓,還沒有簽協議。但是我現在覺得不合適,不想簽了,算不算毀約?他們會不會要我付培訓費?
  答: 應該不算。但不知在實習、培訓前單位有無與你簽定什麼意向協議。如無任何書面協議,就無所謂了。

  (三)如果和原公司違約,打算簽約另外一家公司,學校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答: 違約手續最好在 5 月底之前辦理,因為6 月初要向教育部上報畢業生就業計劃。上報計劃後要求申請改派違約的,都需上報教育部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手續比較麻煩。

  (四)在已經和一個單位簽過約的情況下,能不能用另外的協議和另一個單位先簽,然後再和前一個單位辦理相關的違約程序?另外,單位忌諱違過約的學生嗎?
  答:第一種情況是不好操作的,因為一個畢業生不能同時簽約兩個單位。這對單位、對你和學校都不好。根據以往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合理違約,單位是不會存在忌諱的問題的。

  (五)我是應屆畢業的博士研究生,聯絡了南京市的高校工作,剛剛報到。請問,如果我現在想申請去其它地方做博士後,不想去這個單位工作,可以申請改派嗎?具體有什麼政策啊?
  答:如果做博士後,不要求報到證,因此不存在也不需要改派。因為只要將你交給單位的報到證要回,就可以憑博士後進站通知書辦理後續的手續。(如將戶口遷移證、檔案等轉往博士後錄取單位)。

  (六)1、在讀博士,六月份畢業,已與一用人單位簽了協議,但九月份要出國留學(博後),請問這種情況屬違約嗎?? 2、如果與單位簽約後,同時又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算不算違約,要不要交違約金?
  答:1、如果有出國深造正式的錄取通知,我校也按照升學處理,不作程序上的限制,但單位方面還需要自己去交涉,爭取對方認可。2、依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2003]53? 號文件中第四條規定:“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合同)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或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含參照部門),不視為違約,用人單位不得收取違約金”。

  (七)已與原單位解約、或原協議書因故丟失等原因,想重新獲取一份就業協議書,還要交錢嗎?手續如何?
  答:首先找所在院係輔導員可以幫助解決。如解決不了,請輔導員開具證明簽字説明情況,到就業指導中心來領取新的協議書。按省教育廳規定繳納人民幣 10 元錢工本費領取新的協議書。

  (八)定向、委培生如何改派?跟單位解除後可以領到推薦表、協議書?
  答:定向、委培生原則上都得回原地區、原單位。需要改派的過程是:
  1、原定向、委培單位出具同意不回原地區、原單位就業、工作的函件;
  2、到就業指導中心領取畢業生推薦表和三方協議書;
  3、簽約新的用人單位。
  4、委培生解約另行簽約單位後,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的規定,其開具的報到證上的培養 方式仍然是“委培”(主要指研究生)。

  (九)哪些情況下所簽協議自動解除?
  答:簽署江蘇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即學校發的那份)的,根據協議書第十一條註明: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經書面告知對方後,本協議解除:
  (1)甲方被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産;
  (2)乙方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參加國家及地方誌遠服務項目;
  (3)乙方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
  (4)乙方被判處拒役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
  (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此外,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 [2003] 53 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 (合同) 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或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含參照部門),不視為違約,用人單位不得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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