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祺舜
心理學煙酒僧,堅持客觀中立的批判性思維,投身科普的革命之路。

現在流行用“精神病”脫罪?沒那麼簡單!

  你在憤怒中消耗著自己,你用舌頭講話,卻伸出一把冷劍,討論你的復仇之夢。

  ——榮格

  前言

  五四青年節,本應是一個舉國青年歡慶的節日。但是在2016年五四青年節的中午,有關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的最新消息披露出來:公安局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公佈,疑犯滕某的法醫精神病學鑒定為“患有抑鬱症,對其2016年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負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做出這份鑒定報告的是四川華西法學鑒定中心。根據律師的説法,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就是限制行為責任能力,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

  這一切的一切,是不是有些似曾相識?

  2015年9月,北京男子陳某要求父親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遭拒,持刀殺死父親,砍傷母親。案發後,陳某為了逃避處罰曾裝精神病,以致被鑒定為精神分裂症。被治療23天后,他坦白裝病事實,重新鑒定後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9月6日,南京交管部門就“6·20”寶馬肇事案發佈通報,稱該事故肇事司機王季進經權威機構鑒定,其在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很多人由此發出疑問:現在是不是都流行犯法後用各種“精神病”脫罪?

  抑鬱症到底是不是精神病?

  抑鬱症又稱抑鬱障礙,以顯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為主要臨床特徵,是心境障礙的主要類型。臨床可見心境低落與其處境不相稱,情緒的消沉可以從悶悶不樂到悲痛欲絕,自卑抑鬱,甚至悲觀厭世,可有自殺企圖或行為;甚至發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顯的焦慮和運動性激越;嚴重者可出現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每次發作持續至少2周以上、長者甚或數年,多數病例有反復發作的傾向,每次發作大多數可以緩解,部分可有殘留症狀或轉為慢性。

  抑鬱症其實屬於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的“精神病人”範疇。抑鬱症患者最最嚴重的表現是自殺,但它又有擴大性自殺和曲線式自殺兩個極端表現。

  所謂擴大性自殺,是有的抑鬱症患者覺得自己活不下去了,但想到自己的兒女活在世上也很累,就想把自己的兒女帶走,這是典型的擴大性自殺。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的抑鬱症患者自己想死,但他沒勇氣自殺,他就去殺別人,認為警察抓起來就把他槍斃,這種屬於曲線式自殺。

  如果真的是抑鬱症患者 有沒有自主能力和思維模式?

  雖然抑鬱症患者確實有可能産生對自己或者他人的暴力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的抑鬱症患者都有暴力行為。

  雖然同樣都被歸到精神病的行列,但是抑鬱症患者和精神分裂患者不同,抑鬱症患者有自主能力,可能患者在情緒上有時無法控制自己,一件很小的事情都會激怒他,但他是有思維模式的,不會因此失去判斷能力。

  從滕某花時間去購買兇器並將被害人騙到無人的教室的這一系列行為來看,他有一個精心的策劃,既有較長的準備時間,又想辦法保證行兇過程的順利,因此滕某在作案時應該不屬於失去理智和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情況。即便他可能會受到抑鬱症的部分影響,但是應該也沒有直接的關係。

  同時,根據北京青年報的報道,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也提出了相似的觀點,她認為患病和刑事責任能力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對於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更重要的在於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這個案件中,滕某用自己當日購買的菜刀將被害人殺死,還是把被害人叫到自習室進行殺人,説明當時他是有意識和有思維活動的。”因此,抑鬱症不能作為判斷滕某責任能力的唯一依據。

  李玫瑾認為,對於犯罪嫌疑人有無責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狀來判定,而應該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準備程度以及作案方式來判定。“我認為這個鑒定不應該影響最後的法院判決。”

  鑒別精神病 其實還真的挺難

  説説現在很多人的質疑吧,他的精神病到底是不是裝的?這得先從精神病的診斷説起。

  精神病的診斷與身體疾病不同,除由器質性病變造成的精神病外,大部分精神疾病是無法通過化驗、影像等手段鑒別的,主要靠專業醫師通過患者的症狀,配合量表測驗、心電圖等手段,進行判斷。這個過程就是“精神檢查”。

  1972年,斯坦福大學心理學教授戴維·羅森漢做過一個著名的實驗,他安排9位正常人假裝精神病人前往美國各家精神病院就診,就診期間的表現和平常毫無差別。

  結果,他們中有8人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1人被診斷為"躁狂抑鬱症"。

  到如今,精神病的鑒別手段雖然有了進步,但沒有發生質的改變,鑒別精神病依然停留在症狀層面,有一定的主觀性。“精神檢查”檢查的是“精神”,畢竟不像驗個血、做個CT那樣客觀直接,精神上的病變完全可以靠“演技”。

  假裝精神病 其實也沒那麼容易

  既然精神病鑒別靠症狀判斷,那麼在醫生面前裝瘋賣傻,是不是就會被診斷為精神病呢?當然不是。原因如下(精神科的醫生們可都是久經沙場):

  第一,精神病的司法鑒定是一個專門的學科,參與司法鑒定的專家都是從業5年以上的資深人士,一般的裝瘋賣傻很難逃得過他們的法眼。

  第二,鑒定精神病時,"詐病"是一個重要的測試項目,尤其是當存在裝病的動機時,就會愈發重視鑒別詐病。許多測驗題目都可以判斷是否裝病,除非專業人士,普通人很難辨別這些題目。(具體測試內容不能透露,否則人人都能裝病了)

  前面説的心理學教授羅森漢還做過另一項實驗:他對某精神病院宣稱,自己將派正常人假裝精神病去該院就診。一年後,該精神病院稱羅森漢至少派來了41名假病人。但事實上,羅森漢一個人都沒有派。

  從這一實驗可以看出,精神病的鑒別與醫生的預期有關,如果醫生認為你有裝病的動機,就會傾向於做出裝病的判斷。而接受司法鑒定的精神病,當然都有裝病動機——逃脫法律懲處。

  第三,司法鑒定精神病的一個重要的依據,是被鑒定人的精神病史。如果一個人之前從來沒有精神病,卻在違法時突然發病,那麼很難被鑒定為精神病。

  即使你裝“精神病”成功 也不代表萬事大吉

  儘管存在以上種種困難,但如果你精通心理學或者得到“高人指點”,且有精神病記錄,想瞞天過海假扮精神病,也並非沒有可能。

  但假扮精神病成功後,就能逍遙法外萬事大吉嗎?並不是。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才能免於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即使是免於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也不會完全自由。2013《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聽説受害人家屬將要申請重新鑒定,事件的後續,讓我們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