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透露,國務院正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目前已組織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進行前期立法調研。同一天,北大5位教授聯合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廢止或修改拆遷條例相關條款,稱該條例為強拆行為撐腰。 目前的拆遷條例不但與物權法、憲法等上位法“打架”,而且在各地引發了不少拆遷悲劇。如何讓悲劇不再上演,“暴力拆遷”如何終止?百姓如何從法律上維護權利?新條例出路在何方?我們將一一探討。
有專家曾説,土地私有于農民極其不利,會産生大量流離失所的無地農民。但在現實中,村官售賣集體農地自肥的案例還少嗎?圈地運動中失去土地的農民還少嗎?改革開放30年,中國社會經濟巨變,陳舊的土地所有制度有什麼理由維持不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早該廢止,有何修改完善的必要?這種制度不趁早改革,今後付出的代價會越來越大。
城市拆遷是城市化發展進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也是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點領域。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拆遷量還在不斷增大。如何終結“暴力執法”,實現“和諧拆遷”,這是各級地方政府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實踐表明,只有在完善法規、規範拆遷行為的同時,堅持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才能最終有效避免“暴力拆遷”事件的發生。
當前,很多城市都在進行舊城改造、商品房建設,而由此引發的拆遷糾紛亦水漲船高,因拆遷而引發的惡性事件也屢見不鮮。“條例”與《物權法》的衝突,城市發展與私有財産保護之間關係的異化,按照法律優於行政法規的一般原則,對低位階的“條例”予以修改成為理所當然。但願新的《拆遷條例》在現實中不會再弱化及架空被拆遷者的私權。
在現實生活中,確有拆遷戶無理取鬧,漫天要價。但是拆遷房子到底該補償多少,應該依法辦事,由當事雙方坐下來充分博弈。任何一方用強,都超出了“博弈”的範疇而走向悲劇。野蠻拆遷的危害還不僅限于本身對人的財産、身心和生命的傷害,更在於讓人對“法治”二字失去信心……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司法原本是解決社會矛盾、尋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當我們需要對公民財産權和意思自治採取極端限制的時刻,即便出於重大的正當理由,也必須慎重行事。因此,為了避免“鏟車和汽油瓶”之間原始對抗的頻頻發生,如今,是到了考慮將“行政強制權”從政府手裏收回的時候了。
《拆遷條例》自2001年出臺後就一直飽受詬病,但它的修改一直沒有提上議事日程。其實,關於拆遷的制度建設,首要問題不是如何立法;而是應該讓各方利益主體都參與到立法中來。因此,最佳的選擇不是“修補”現行的《拆遷條例》,而是重新制定一部《拆遷法》來取而代之!
在《物權法》出臺之後,我國拆遷制度就受到質疑,此次如果能順應民意和法治潮流,對《拆遷條例》中與上位法相衝突的地方進行徹底修改,無疑是眾望所歸。而從長遠來看,要實現城市拆遷法治化,還需要全方位的革新“手術”。 在立法理念上……;在拆遷模式上……;在衝突化解上……
本來屬於中性詞彙的“拆遷”,在近年來卻越來越附帶貶義,在與“暴力”疊加時,更顯現出一種悲憤的色彩。在“暴力拆遷”詞彙的背後,是被拆遷者的眼淚、鮮血、財産,乃至生命的無力感。固然,在被我們曾經萬分期待並寄以依仗的《物權法》頒行之後,即便手握《物權法》捍衛家園,也依然無法阻擋金錢+權力組合而成的暴力拆遷機器,肆意在我們物權的身心上踐踏。
之所以強調修改拆遷條例的核心是限制權力,是因為政府壟斷著土地供應,是土地使用權的唯一齣讓主體。過去之所以由開發商主導拆遷過程,完全是因為政府只管賣地數錢,把拆遷的權力轉讓給了開發商,開發商為了利益目的拆遷時就會不擇手段濫用權力。
如何維護政府作為全民利益代表的決策權威,讓每個公民都敬畏法律,服從法律的管轄,不必也不允許其鋌而走險傷人或自傷?如何避免基層社會因為各個利益群體的博弈得不到程序化、法制化的協調和仲裁,而各自為政,讓社會趨於渙散?這些難題,都考驗著基層政府的執政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