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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偉:強制拆遷應從“行政”轉向“司法”

 

CCTV.com  2009年12月10日 10:4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固然,在有些領域,行政部門為了公共利益,並不排除行政強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憲法權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們是否還可以縱容這類行政強制力的使用或濫用?

  針對近段時間城市拆遷引發的大量社會矛盾,北大法學院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五位學者,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建議立法機關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撤銷這一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修改。

  我國的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裡包含了兩個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實並不存在所謂絕對的神聖不可侵犯的財産,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這是國家出於重大的正當理由,對公民財産權和意思自治的限制。顯然,這是一個行政法的範疇。

  第二,雖然政府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約行為而強行取得他人財産,但並不意味著政府行政權力可以不受限制、為所欲為。國家徵收徵用公民的私有財産並不是無償剝奪,而應當給予補償。如何補償或補償多少,則涉及民事法律的範疇。

  今天的中國,城市建設每天都在進行,政府對土地的徵用和居民拆遷當然難以避免。但是,當殘垣斷壁在推土機的轟鳴聲中紛紛塌落時,我們社會中的某些傳統屏障卻冥頑難移。這種嚴重的不協調,勢必導致社會矛盾的嚴重激化和相關惡性案件的頻頻發生。

  應當説,在實體法律的規定方面,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在這個領域內已經基本一致和到位。但是,在有關程序法律的規定方面,則出現了嚴重落後、脫節和混亂的局面。我們已基本上解決了“過河”的目標問題,但在如何“過河”的方式方法上,一直還躑躅不前。

  依照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政府依據城市規劃提出了對公民不動産的徵收和徵用的指令後,通常是將“拆遷人(多為房地産開發商)”推至前臺直接面對“被拆遷人”,自己“淡入”幕後,扮演一個“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簿公堂,政府也可以回避涉訟的責任和義務。這種“運動員兼任裁判”的方式,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兼任“運動員和裁判員”的一方,還可以轉身兼任“法官”———行使最後的強制執行權。固然,在有些領域,行政部門為了公共利益,並不排除行政強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憲法權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們是否還可以縱容這類行政強制力的使用或濫用?我們遺憾地發現,中國是至今還保留有直接用行政強制措施處理不動産徵收、徵用問題的極少數的國家之一。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司法原本是解決社會矛盾、尋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的手段。尤其是,當我們需要對公民財産權和意思自治採取極端限制的時刻,即便出於重大的正當理由,也必須慎重行事。因此,為了避免“鏟車和汽油瓶”之間原始對抗的頻頻發生,如今,是到了考慮將“行政強制權”從政府手裏收回的時候了。將這個領域的最終強制權統一歸於司法領域,是最終解決拆遷暴力衝突的必由之路。

  儘管我們還不能向人們證明,司法解決方案在中國可以高枕無憂。但是,司法程序的相對公開、透明,證據呈供的嚴格、律師的法庭辯論以及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協助等,顯然可以發揮一定的透析程序、緩解矛盾的作用。同時,通過鎮定而費時的司法程序,可以間接地減緩城市發展的速度,也會契合當下“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要徹底解決城市土地和房屋徵用和拆遷中的失序狀態,僅靠行政命令顯然是不夠的。在目前情況下,亟須對個別明顯滯後和混亂的法規和規章進行及時的清理與廢止。世界法律文明史表明,一種遊戲規則,只有當大多數人承認其公平公正而甘受其約束時,這種規則才可能發揮真正的效力。否則,依靠習慣的強力壓制來維持,不滿與危機就會在暗地裏蔓延。   

 (作者為法律學者)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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