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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海寧:修改拆遷條例核心是限制權力

 

CCTV.com  2009年12月10日 12:4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12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官員透露,國務院正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目前已組織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進行前期立法調研。同一天,北大5位教授聯合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廢止或修改拆遷條例相關條款,稱該條例為強拆行為撐腰(12月9日《南方日報》)。

    剛剛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增加居民消費需求作為經濟工作的重點之一。顯而易見,中國的城市化進程還要加快,伴隨城市化的徵地拆遷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如何不讓拆遷糾紛成為民生之痛、經濟發展障礙,是我們迫切需要思考的問題。

    目前的拆遷條例不但與物權法、憲法等上位法“打架”,而且在各地引發了不少拆遷悲劇。按理説,這一條例應該早做修改,作為物權法的配套法規出現。有媒體也曾披露,拆遷條例將在2008年完成修改。然而,到了今天我們才聽到立法調研的腳步聲。究竟是什麼力量阻擋了拆遷條例及時修改呢?

    有學者披露,拆遷條例修改的阻力較大,這種阻力包括來自地方政府的。在我看來,為公共利益立法,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來阻止。如果能在去年完成拆遷條例修改,相信今年發生的拆遷悲劇或許可以避免。可見,為公共利益而立法不可猶豫,否則,就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如何來修改拆遷條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可以肯定的是,拆遷條例的修改不能僅僅是避免法律之間“打架”,也不能僅僅是區分公益拆遷與商業拆遷。我以為,修改拆遷條例的關鍵問題是讓拆遷補償必須公平合理,因為公平是法律的基本準則,無論是公益拆遷還是商業拆遷,合理的拆遷補償都是必須的。之前發生的帶血拆遷,基本上都是因為補償問題。

    要想讓拆遷條例在補償問題上公平合理,顯然,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談判地位必須是平等的。表面上看,目前拆遷者與被拆遷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但實際上兩者的地位極其不平等,暴力拆遷、強制拆遷就是明顯的例證。因此,如何讓拆遷雙方地位平等起來,是立法者首先要思考的問題。

    在我看來,修改後的拆遷條例一方面要切實保障被拆遷者的公民權利,提升被拆遷者在拆遷補償談判桌上的公平地位。另一方面要限制拆遷者的權力。只有雙方地位真正平等,才能找到合理的平衡點。法規尤其是要限制拆遷者的權力,讓權力不敢也不能胡作非為。

    之所以強調修改拆遷條例的核心是限制權力,是因為政府壟斷著土地供應,是土地使用權的唯一齣讓主體。過去之所以由開發商主導拆遷過程,完全是因為政府只管賣地數錢,把拆遷的權力轉讓給了開發商,開發商為了利益目的拆遷時就會不擇手段濫用權力,加之官商勾結,某些地方政府往往就站在開發商一邊,被拆遷者面對強大的權力必然就處於弱勢。

    據報道,在2008年城市拆遷條例提交討論的草稿中,開發商主導拆遷過程的舊模式變更為政府主導模式。有媒體隨即在社論中指出,城市拆遷政府應是仲裁者而非主導者。我以為,目前我們的供地體制決定了只能由政府來主導拆遷,仲裁者應該是獨立的司法機構。一旦政府主導拆遷,由於會顧及政府形象,類似于半夜三更的野蠻拆遷或許會減少許多。我們不能指望開發商文明拆遷,只能指望政府文明拆遷。

    有關部門不是要求土地以後全部“凈地”出讓嗎?顯然,“凈地”出讓只能由地方政府主導拆遷,地方政府與被拆遷者進行拆遷談判。因此,我認為修改拆遷條例的核心是限制權力,防止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拆遷過程中濫用權力。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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