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日前,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原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萬元。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認定為貪污,這種判例在全國也罕見,新華社、《人民日報》、《廣州日報》、《解放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先後轉載,為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亮劍”大聲叫好,此案也被媒體稱之為“舟山案例”。
侵吞單位公款 大多用於吃喝
將近兩年時間,舟山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幾乎沒在家中吃過一頓飯。他總是喜歡叫上朋友一起流連于飯店、歌廳等娛樂場所,而且還特別“大方”,總愛搶著埋單。日積月累,他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動用的公款竟然達44萬元。
今年10月21日,舟山市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萬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
法庭上,傅平洪振振有辭:“餐飲費是業務招待不是貪污。”但舟山市中院認為,傅平洪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公款吃喝玩樂,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浙江某律師事務所胡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純粹為個人目的的公款吃喝從客觀上侵犯了公共財産權,等於用吃喝等手段佔有了公款,原則上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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