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吃喝以貪污論罪,早就有法可依,只不過,在一些地方"潛規則"的左右下,內部處分成了保護公款吃喝者的"法寶"……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5萬元。引人注目的是,傅平洪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的44萬餘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
“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是違紀行為”——這是多麼熟悉的論調啊,也是傅平洪對貪污罪指控的辯解之詞,但這卻真實地道出了一些熱衷於公款吃喝玩樂者的僥倖心理。事實上,“公款吃喝最多是違紀”的觀念,也許正是公款吃喝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方,公款吃喝風的猛烈程度,令民眾深惡痛絕。被法院一審判處死緩的中石油原總經理陳同海,自恃是正部級高幹,每月公款吃喝玩樂的金額高達120萬元;而廣州市提前公開財政預算賬本,公款招待、公車消費和公費出國的“三公”消費,在預算支出中找不到蹤跡,更令人多了不少疑惑。
公款吃喝糟蹋納稅人的血汗錢,有損政府形象,對那些用公款吃喝玩樂的官員,如果還僅僅是以違紀論處,可能起不到震懾作用。所以,舟山市中級法院將貪官侵吞單位公款共計44萬餘元用於支付個人餐費等開支認定為貪污,具有標誌性的意義。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産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顯然,公款吃喝以貪污論罪,早就有法可依,只不過,在一些地方“潛規則”的左右下,內部處分成了保護公款吃喝者的“法寶”,所以,年年歲歲有關部門都會發文重申,但公款吃喝卻難以禁止。
然而,儘管我們感慨于舟山市中級法院把公款吃喝以貪污論罪的標誌性意義,但這會不會是一個孤例呢?事實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在一些地方查處公款吃喝中形同虛設,才使得傅平洪案成為醒目的新聞。對此,相關部門應該自省與檢討,只要公款吃喝數額達到起刑點,就要以貪污罪論處,以表明對公眾和公共財政極端負責的態度。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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