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溫州10月22日電 (記者 袁爽 通訊員 華劍宣) 今天上午,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戴國森受賄一案在浙江溫州平陽法院進行公開審理。
戴國森原為浙江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黨委副書記、主任,中共溫州市委第十屆候補委員、溫州市第十一屆人大代表。受滯留法國的原溫州市市委常委、鹿城區委書記楊湘洪案牽連,今年4月,戴國森涉嫌受賄被立案審查。因盛傳當地紀檢部門從其家中搜出十多本房産證、大量蟲草以及數十個高檔LV包,其被坊間戲稱為“戴包包”。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2年至2009年間,戴國森利用職務便利,為轄區內諸某等人的企業在用地、規劃、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LV包、野山參、象牙雕刻以及各類首飾、購物卡等財物,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行賄人商品房,受賄數額共計人民幣1503935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戴國森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稱自己記不清收受的遼參、象牙雕刻、包包等物品的價格及數量,並表示自己只有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無其他財産。
質證過程中,法庭向戴國森出示了包括一對價值人民幣5萬的鳳凰圖案翡翠玉佩在內的所有證據,戴國森均表示沒有異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戴國森犯罪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據材料,證明其檢舉了一起關於強迫9名未成年在校女生賣淫及強姦多名幼女的惡性刑事案件。戴國森稱這一線索,是與他同一監室的在押人員告訴他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金錢交易。
之後,戴國森的辯護人提供了一份戴國森親屬代為繳納暫扣款人民幣200萬元的證據。並辯稱,戴國森沒有超出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犯罪情節並不嚴重,其利用職權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行賄人商品房的行為是發生在兩高有關司法解釋實施之前,在量刑時應予考慮,此外,戴國森認罪態度好、退贓積極並有重大立功表現,要求法院減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官員如果其超出職權範圍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就不僅僅只是受賄,還會構成瀆職等犯罪。戴國森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行賄人商品房的行為雖然發生在兩高司法解釋實施之前,但司法解釋具有溯及力。因此,以上兩點並不是戴國森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本案受賄金額為人民幣150萬餘元,但還有許多貴重財物而無法鑒定而未計入受賄數額,但可作為酌情從重的情節。戴國森認罪態度好、退贓積極並有重大立功表現,建議法院綜合予以參考作出判決。
據悉,本案未作當庭宣判,法院將擇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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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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