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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新罪名不會成免罪符

 

CCTV.com  2009年10月17日 05: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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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供圖

  刑法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本報訊 (記者練情情)根據“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包圍著官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婦、同學、戰友等利用官員的影響力受賄的,從昨日起將啟用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令其伏法。

  新罪名只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

  今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對相關刑法條文進行修正。在此背景之下,“兩高”出臺這一司法解釋,對刑法罪名進行了補充和修改,包括9個新罪名被明確,另有4個罪名作出修改。其中,以新罪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最為引人注目。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解釋,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新罪名只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

  “關係密切的人”比“特定關係人”更廣

  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前,2007年7月8日“兩高”發佈《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特定關係人”的概念,特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出了“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的概念,但是沒有作具體解釋。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解釋,“關係密切的人”是一個包括範圍更廣的概念,除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之外,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比如情人、秘書等,都可能屬於“關係密切的人”範圍內的人員。

  反腐新罪名不會成為“免罪符”

  還有人擔心,新罪名會成為“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之外的貪官的另一道“免死金牌”。因為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否認與非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存在“通謀”或共同犯罪的故意,就可能令貪官逃脫制裁,只令非國家工作人員獲罪。

  對此,趙秉志解釋,“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前,雙方否認‘通謀’,則雙方可能都不構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後,雙方否認‘通謀’,非國家工作人員一方則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因此,單純因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覺得該罪成了貪官的‘免死金牌’的擔憂是不必要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實際上是加大了而不是減弱了對賄賂犯罪的懲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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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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