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問從10月16日起開始施行的9項罪名中哪一項最引人關注,答案毋庸置疑,當屬“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確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罪名。
據權威部門解讀,本罪的犯罪主體規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其中“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曾經是國家工作人員,但由於離休、退休、辭職、辭退等原因目前已離開了國家工作人員崗位的人。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出臺,從側面反映了當前社會中存在某種‘公權力私有化’的現象。”分析人士認為,當本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僅僅因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關係密切的人”,就成為請託人“找人辦事”的追逐目標時,説明公權力有“私有化”的傾向。因此,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設立,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同時也表明,刑法作為社會控制的最嚴厲手段,正用其敏銳的觸角在深水區“設網捕魚”。
很多人誤以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一個“橫空出世”的新罪名。事實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確定來源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聽到“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一罪名時,國內著名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的感覺是“精神為之一振”。“這項罪名主要是針對和官員有關係的人的貪腐現象而設定的,這是司法實踐對於立法促進作用的體現。”林喆對記者説。
林喆舉例説,落馬貪官成克傑的情婦李平就曾利用其影響力牟取利益。“事實上,大家可能都能明白貪腐官員身邊的人不可避免地和其存在利益關係,但是由於缺少相應的罪名,辦案人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難以將罪名和刑期具體落實。有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之後,對於腐敗人員的定罪量刑將更加易於操作。”
很多人誤以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一個“橫空出世”的新罪名。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向記者解釋説,事實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確定來源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據介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條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以及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的索賄受賄行為,規定為犯罪。
對此,黃京平給出了一個形象的比喻———相當於“孩子是在2月份生的,現在給起了個名字”。
據最高檢有關部門透露,本罪罪名可以對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的影響力交易犯罪。
國內著名反腐專家、中央編譯局當代馬克思主義研究所所長何增科進一步解讀説,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國際社會行賄受賄罪一個重要罪名,在日本又稱為“斡旋受賄罪”。缺少這樣一個罪名,將使那些利用自己的影響力直接或間接影響決策的受賄行為逍遙法外。設立這一罪名符合國際慣例,使反賄賂罪的法網不再有重要遺漏,有利於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打擊賄賂犯罪。
今年以來,“反腐法規密集出臺”成為一個明顯的跡象。根據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就將基本建成。專家指出,反腐敗法律體系全面建成的標誌應該是反腐敗法的出臺
據受訪專家介紹,迄今為止,我國刑法已經形成針對受賄行為的三道堵截網:第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務行為而索賄或受賄的行為。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而索賄或受賄的行為。如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設立了第三道法網,即“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分析人士認為,一個罪名的設立,可以使一些問題清晰起來,更富操作性,但一個罪名與社會現實之間可能還無法實現完美對接,它還需要很多配套工作。
回顧今年以來的反腐形勢可以發現,“反腐法規密集出臺”成為一個明顯的跡象。
今年上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並通過《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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