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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客搶劫輪姦歌廳女服務員 14年後3人被追訴

 

CCTV.com  2009年10月16日 11:2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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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前,昆明市嵩明縣4名男子強姦、搶劫歌廳女服務員,其中一人被法院判刑9年。他被刑滿釋放後,其他同夥才浮出水面。最近,在當地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配合下,這一塵封14年的積案重新啟動了訴訟程序,分別以涉嫌強姦罪、搶劫罪依法批捕兩名犯罪嫌疑人。

  經查明,1995年11月22日晚,馬雲輝、郭忠祿及馬某、趙某到嵩明縣城“樓外樓”歌廳玩耍,他們以歌廳女服務員許某盜竊馬某錢包為藉口,強行將許某帶到一旅社,採用毆打、用匕首威脅等手段,強迫許某脫光衣服搜身,搶走許某1100元及石英錶1塊後,馬雲輝、趙某、馬某又對許某進行輪姦。

  次日,趙某被抓獲,1996年趙某被嵩明縣人民法院以犯強姦罪判刑9年,現已刑滿釋放。其餘3名嫌疑人在逃,後經上網追逃,今年9月馬雲輝、郭忠祿分別被抓獲歸案。

  經檢察機關審查,該案是一起性質嚴重的暴力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案發當年由於同案4人僅抓獲趙某,認定搶劫證據單一,故只以強姦罪處罰。從現有證據分析,馬雲輝、郭忠祿等4人編造藉口,採取毆打、搜身手段,劫走受害人錢物並分贓,4人的行為均已涉嫌搶劫罪;而馬雲輝、趙某、馬某搶劫後又實施輪姦,3人還涉嫌強姦罪。

  雖案發時間距今已14年,但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所犯之罪可能判處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後經過15年不再追訴,該案犯罪嫌疑人涉嫌強姦罪、搶劫罪追訴時效均為15年,即上述4人都在追訴期間內,仍需追究刑事責任。

  據此,嵩明縣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批准逮捕了郭忠祿,同時以涉嫌搶劫罪、強姦罪批捕了馬雲輝;以涉嫌搶劫罪決定逮捕刑滿釋放的趙某。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來源: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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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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