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劉加軍。 新文化報
新華網長春8月21日電(記者周立權)身負30起強姦案和多起搶劫、入戶搶劫案的罪犯劉加軍,8月20日上午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死刑。
1975年3月出生的劉加軍,家住吉林德惠市夏家店鎮小泉溝村。因犯搶劫罪,于1999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因涉嫌犯強姦罪,于2007年8月被刑事拘留。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加軍犯強姦罪、搶劫罪,因涉及被害人隱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審理查明,劉加軍自2003年2月至2007年8月期間,實施強姦犯罪30起,強姦婦女30人,其中未成年人15人,還在強姦中多次搶劫、入戶搶劫,情節極其惡劣。
法院認定劉加軍採用持刀威脅等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多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入戶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在一定區域內,長時間連續多次強姦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犯罪氣焰十分囂張,社會危害性極大。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劉加軍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一審後,劉加軍不服,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加軍執行槍決。
責編:汪蛟龍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