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就盧玉敏強姦幼女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盧玉敏、牟瓊、牟思亭的行為均構成強姦罪。盧玉敏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牟瓊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牟思亭有期徒刑六年。
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人宜賓縣國稅局白花分局原局長盧玉敏,讓被告人牟瓊(女,個體經營者)幫忙找處女“破處”,牟瓊讓其侄女被告人牟思亭(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幫忙。牟思亭通過其他未成年人找到被害人何某(案發時不滿14周歲),並於12月20日將何某帶至牟瓊處,盧玉敏支付6000元現金給牟瓊。牟思亭等人將何某送至某旅社一房間內,並在外等候。盧玉敏進入房間,在何某不情願的情況下將其姦淫。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玉敏姦淫幼女的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告人牟瓊、牟思亭幫助他人實施姦淫幼女的行為,亦構成強姦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盧玉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對幼女實施姦淫,係主犯,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牟瓊、牟思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被告人牟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牟思亭在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以上判決。(四川在線記者 楊華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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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扈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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