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9日就《行政學院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這意味著行政學院的管理、建設等工作將步入法制化軌道。
徵求意見稿規定,行政學院院長由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兼任,設置常務副院長主持日常工作。常務副院長按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配備。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行政學院主要輪訓部分省部級公務員、廳局級公務員和處級公務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主要輪訓廳局級副職公務員、縣處級正職公務員和鄉(鎮)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主要輪訓縣處級副職公務員和鄉科級正職公務員。在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政學院分院主要輪訓鄉科級副職及其以下職級的公務員。
根據徵求意見稿,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地方行政學院,可以接受委託開展國(境)外公務員的培訓,開展與國(境)內外有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研究生學位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公務員繼續教育和培訓。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行政學院應當組織教師和學員,對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主動為黨委、政府提供諮詢服務。(記者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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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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