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27日電 (記者 周兆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7日在北京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人民武裝警察法。
人民武裝警察法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
——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洩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
——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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