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4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予以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門提出,總結武警部隊參加處置拉薩“3 14”和烏魯木齊“7 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經驗,應當對武警部隊負有參加處置這類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建議將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規定合併修改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草案第七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下列安全保衛任務:(一)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三)主要交通幹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四)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五)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六)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押運任務;(七)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八)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責編:張君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