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武警處置暴亂職責

 

CCTV.com  2009年08月26日 17:1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二次審議稿。

  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明確武警部隊的性質、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增加武警基本行為規範等規定給予了一致肯定。

  明確武警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草案一審稿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適用本法”,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的名稱為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的名稱與適用範圍不對稱,並建議與國防法的規定相銜接,明確武警部隊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組成部分的性質。

  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認為:(1)草案的大多數規定對武警部隊總體上都是適用的,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以表明本法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總體適用;同時在草案關於武警部隊的“任務和職責”一章中,主要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以突出重點,適應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的實際需要。(2)建議在草案第二條中增加一款,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草案第二條修改後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明確武警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暴力事件職責

  草案一審稿第六條規定了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其中第七項、第八項分別規定武警部隊參加處置“社會安全事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門還提出,總結武警部隊參加處置拉薩“314”和烏魯木齊“75”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經驗,應當對武警部隊負有參加處置這類群體性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武警部隊執行上述兩項安全保衛任務的規定修改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增加武警基本行為規範的規定

  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提出,本法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履行職責,也要明確人民武裝警察的基本行為規範,從嚴治警。建議在草案已有規定的基礎上,與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再適當增加規範人民武裝警察行為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三章中增加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不得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洩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等違法違紀的行為;並增加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

  草案中對調動、使用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任務的批准權限和程序的規定修改為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並增加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

  鏈結

  武警部隊是中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屬於國務院編制序列,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雙重領導。武警部隊由內衛部隊和警種部隊組成,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列入武警序列。國家賦予武警部隊的根本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責編:張君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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