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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徵求意見結束 五問題懸而未決

 

CCTV.com  2009年08月17日 07:4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公開徵求意見結束

  工傷保險五大問題懸而未決

  本報記者 王亦君 實習生 歐陽駱沙

  8月15日,《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5年後的首次修改公開徵求意見結束。

  20多天,4900多人次登錄國務院法制辦官方網站瀏覽徵求意見稿、發表意見。

  本報記者日前採訪的多名社會保障方面研究的專家學者、行政執法和司法界人士、多年代理工傷維權案件的律師均對此次修改堅持“預防為上、康復優先、救助及時”的大方向予以肯定,但他們同時也認為,要在我國社會保障水平整體偏低、企業安全生産環境不佳的現實條件下,改變勞動者工傷維權艱難的現狀,徵求意見稿中的許多細節有待完善。

  工傷認定程序縮減三成

  按照我國工傷保險的制度設計,只要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與每個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工傷職工都會獲得法定的工傷待遇。現行《條例》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都屬於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但在現實中,一些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傷亡待,則很難落實。這類職工往往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他們獲得賠償的最大障礙是很難認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隨後的勞動能力鑒定和民事索賠更是時間漫長、程序繁瑣。

  53歲的馬慶海在河北某採石場當運料工,但沒有與採石場簽訂勞動合同。2002年6月的一天,馬慶海在運石頭的過程中失足翻下山溝。從出院開始,馬慶海就走上了漫長的工傷維權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次次不予認定為工傷,又經過一次次的行政復議,以及一次次被法院裁定撤銷,直至2008年10月,馬慶海才拿到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終作出工傷認定,他終於討回了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5萬多元賠償。

  根據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對按照法律程序辦結的150多件工傷維權案件的統計,平均每個案件耗時約15個月。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表示,他們辦理的案件中最長的一件歷經7年,在職工沒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最少需要1年以上。

  “來我們這裡尋求幫助的農民工大都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90%以上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執行主任時福茂律師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的認定要經過一裁兩審,漫長、複雜的程序使得農民工為了儘快拿到賠償費用於治療,只好選擇與用人單位‘私了’,結果往往是超過一半的當事人經調解,得到的金額不足應得金額的70%。”

  徵求意見稿在簡化工傷認定程序上做了兩方面較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發生工傷爭議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在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中,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意見稿中表示,通過上述簡化,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時福茂和黃樂平兩位長期代理工傷維權案件的律師認為,在工傷事故發生初期立即開展調查,查清勞動關係、事故發生原因等都是非常容易的。這就要求事故發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夠立刻得到報告並迅速赴現場,被調查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只有在條例修改中完善這些細節,簡化工傷認定程序、確保工傷職工儘快得到救治的立法目的才能實現。

  上下班途中被車撞不再認定為工傷是否合理

  徵求意見稿公佈當天,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再被認定為工傷的改動,引起了公眾熱議。

  本報記者日前採訪了解後發現,此類通勤事故在工傷事故中所佔比例並不太高,此次改動並不屬於制度性、根本性改變,但是因為和每一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一刀切”刪除此項規定遭到了幾乎一邊倒的反對。

  騰訊網做了調查,截至8月5日13時,共有15.7萬多人參與,對取消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的規定,有131798人反對, 25976人支持。

  這一規定源於13年前,1996年原勞動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從2004年開始施行的《條例》,保留了此項規定。

  徵求意見稿説明了刪除這一規定的五點理由: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重,原來沒有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工傷範圍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上下班途中不等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如果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工傷認定範圍則操作難度更大,不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認定範圍的做法更為簡便、可行。

  本報記者注意到,對於第一點理由,許多人提出“現在路上車多了,上班遠了,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雖説現在可以從交強險中獲得賠償,可一旦剛好被‘黑車’撞到,或是肇事車撞人後逃逸了,這種情況應找誰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交通法庭的李宏宇法官認為,“交強險”屬於侵權性賠償,“工傷”屬於勞動關係保護性補償,兩者屬於不同法律關係。

  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的一些司法實務界人士表示,第三點和第四點理由涉及法規的可操作性,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的確存在難度。北京市一名基層法院法官舉例説,上下班路上順便接送孩子被車撞了;上班早退或因為加班推遲時間下班,上下班途中被摩托車撞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摩托車不屬於機動車等等;這些情況是否屬於工傷?現實中這些情形五花八門,難以盡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齊瑩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種爭議其實反映了工傷認定案件審理中,如何確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簡稱三工)所受到的傷害”是最大難題的現實。

  齊瑩認為,三工是司法審查中認定工傷的最基本標準,在她個人看來,儘管這一規定給司法實踐中帶來了很多操作中的難題,但“完全刪除不夠妥當”。原因在於,司法實踐工傷認定案件中,外地在京務工人員受到傷害的情況居多,與其從事的行業不安全隱患多、自身收入低有關,他們多半是建築裝修工人、礦工、司機、門衛等,如果完全刪除這一規定,有悖“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的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原則。

  齊瑩表示,條例作為行政法規,不可能也沒必要涵蓋林林總總的現實,對於這一規定,比較現實的做法是“納入適用、嚴格限制”,例如2007年4月出臺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但不包括外出遊覽、娛樂、購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點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理解為既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也包括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沒有駕駛機動車而受到機動車的傷害;既包括發生在城市道路的傷害,也包括發生在其他道路或者區域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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