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工廠主管在食堂吃午飯時被下屬打死 兩級勞動部門和兩級法院就其是否算工傷作出不同認定
原告觀點
事發時李某在工廠食堂內吃午餐,且處於上下午兩班之間的短暫休息期,屬於“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合理的延伸範圍,因此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被告觀點
當時李某已經打卡下班,並且用人單位並沒有作出延長其工作時間的安排,而且員工食堂並非在工作區或工作協作區,不能算作是工作場所。
本報訊(記者李鋼)東莞市一家工廠的一位主管在午飯時間,在工廠的食堂內被下屬用鐵棒活活打死!事發後,兇手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可是這名主管的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卻引起了好一番週折——不僅省市兩級勞動部門作出了相反的認定,甚至兩級法院也作出了不同的判決。
昨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頗具爭議的工傷認定糾紛案件進行了再審。
回顧:主管被下屬打死
此事發生在2006年4月。當時,受害人李某是東莞市長安鎮的一家電子廠的總務主管,張某則是該廠的保安員。4月13日晚,由於工作原因,李某批評了張某。張某認為李某的行為傷害了他的自尊,決定要報復。
第二天中午12時多,張某看到李某在工廠的食堂吃飯,就找來了一根鐵水管,猛擊李某的頭部數下,導致李某死亡。最終,張某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
東莞市社保局:認定工傷
兇手受到了懲處,但是事情還沒有得到解決。李某是在工廠的食堂內被下屬打死的,那麼李某應否算作是工傷死亡呢?李某的家屬在2006年5月向東莞市社會保障局提交了申請,申請認定李某為工傷死亡。
東莞市社保局受理申請後,于7月3日出具了認定書,認定李某發生的此次事故,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因此認定為工傷。
省勞動廳:撤銷工傷認定
隨後,電子廠方面又向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了復議申請,勞動廳復議後撤銷了東莞市社保局的工傷認定書,認為李某不是工傷。其理由為:李某在當天12時02分已經離開了工作崗位,遭受暴力傷害時不屬於工作時間,而且李某並不負責管理食堂,食堂不屬於其工作場所,因此,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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