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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工傷職業病救濟機制亟須改革

 

CCTV.com  2009年08月07日 04:4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我國的工傷與職業病受害者已達到2億左右。勞動和安監部門不精通工傷、職業病問題,衛生部門不熟悉生産過程,這種“各管一段”、“兩張皮”的積弊必須革除,可建立統一的防治、認定機構。

  我國的工傷和職業病問題,已經到了全社會必須重視的程度了。中低端的、有毒有害型的産業,在創造相當比例的GDP的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後果:全國大概有1600萬家涉及有毒有害的職業病危害企業,涉及人群有2億人。如此嚴重的後果,雖然與産業層次、技術水平有關,也與工傷和職業病的違法侵權成本過低、防護與保障不力、救濟機制過於複雜有關。

  民間機構整理出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研究報告》,用329件農民工工傷案件,證明相關制度缺陷:工傷認定程序漫長、維權成本高、行政執法部門缺位等。(8月5日中國青年報報道)

  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完整程序包括四階段:勞動關係的確認,工傷或職業病的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裁決。第一階段,如果雙方對勞動關係有異議,則可能需經過一裁兩審才能確認;如無異議,則可直接進入工傷職業病認定。第二階段,現有的工傷、職業病的認定,是由分屬於勞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認定機構進行的。這種認定,是一種依相對人申請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備法律上的終局性,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啟動司法審查程序推翻該認定,由此可能經過兩審。第三階段,工傷職業病認定後,損害賠償等權益救濟程序才能開始,可能又需經過一裁兩審。

  《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研究報告》計算出,將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16個月。如果加上勞動關係認定,可能需2年以上。如果認定、仲裁、審判機構再瀆職拖延,權利救濟將更加困難。

  等待救死扶傷、養家糊口的受害方當事人,顯然無力支撐下去。傷病者或其家屬,為了得到及時救治和賠償,而被迫放棄部分應得權益,私了或接受某些不公正的調解方案,相當普遍。如果責任人抵賴、職能部門瀆職,則受害人更會走投無路、陷入絕望。鄭州的“開胸驗肺”案件,不僅在挑戰社會的道德底線,也直接暴露了相關體制、制度的積弊。

  因此,必須簡化機制、強化救濟,改革相關制度和機制。

  根據國情、體制和有關經驗教訓,筆者提出如下改革建議:

  一是整合相關管理體制,勞動和安監部門不精通工傷、職業病問題,衛生部門不熟悉生産過程,這種“各管一段”、“兩張皮”的積弊必須革除,可建立統一的防治、認定機構。

  二是工傷保險制度須對用人單位形成剛性約束,不依法參加該保險並足額交納經費,不得開業並嚴厲處罰;工傷保險基金和公立醫院應共同建立最快捷的綠色救治通道;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後,可在一定條件下對責任方行使追償權。

  三是強化行政監察執法的力度,提高其效能:受害方及其親友有權利反映,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有義務向執法機構及時報告;執法機構必須而非“可以”進行調查處理,應責令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立即、合理地救治受害者。

  四是全面改革工傷、職業病的認定機制,使之成為專業技術鑒定,而非具體行政行為;在勞動仲裁與訴訟中,通過專業鑒定、司法鑒定的機制處理。鑒定結論須經質證,才能成為定案依據。可確立鑒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專家證人等制度。

  五是適當引入舉證倒置的制度,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對方不屬工傷、不是因其用工而導致的職業病,則應作出對受害方有利的認定。當然,勞動者離職時的健康鑒定,也十分重要。職業病風險高的企業,可要求勞方持有健康鑒定書應聘,以避免對其他用工過程所形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陳步雷(學者)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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