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 題:中國最高權力機關“較真”議事規則 整飭立法程序
新華社記者 李惠子
針對立法者有時會在最高權力機關會議上發言“超時”或“跑題”,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任免案時沒有任免理由説明等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通過議事規則修正案,整飭立法程序。
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頒布20多年來首次進行修改。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如何開會,如何討論和決定問題的方式和步驟,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效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立法權和監督權。
修改後的議事規則特別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10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它同時規定,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
中國人大制度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24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説,本次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是把過去20多年的經驗和做法固定下來,在效率方面有所進步。
曾任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法律顧問的美國著名法學家邁克爾 格倫農在回復新華社記者電子郵件採訪時説:“對立法者發言時間進行平等地限定是正確的做法,但在限定發言時間的同時也要在機制上確保議會少數派的聲音能被聽見。”
“美國法律界較為一致的觀點是,中國在立法方面已大步向前。”格倫農説。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説,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將進一步完善常委會議事程序,保障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這可以説是程序民主的重大進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科學技術大學校長侯建國説:“實踐證明,限制發言時間能使會議討論更為充分,保證各方意見得到傾聽,因而提高立法質量。”
修正案還引人注目地增加了免職案要説明免職理由的內容。此前實行的議事規則只要求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而沒有對免職案作明確規定。
蔡定劍説,免職原因的説明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行使任免權時,“信息獲得更加充分,真正做到了解以後真實行使權力”。
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部長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並決定國家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王磊説:“議事規則修改內容雖然不多,但意義重大。説明了中國最高權力機關比以前更注重從程序上完善民主。”
他説,修改後的議事規則實際上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個人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他們要在有限時間內闡述自己的觀點、表達自己的意見。
蔡定劍則認為,議事規則的本次修改仍很有限,在增加信息透明度方面離公眾要求還有距離,比如尚無條款規定普通公民可旁聽常委會會議。
他説:“如果‘關門’開會,公眾不了解立法者具體在幹什麼。加強公眾參與可有效減少政府部門因其利益而試圖影響立法,公開聽證制度作為經常性規則可通過立法時政府部門之間的博弈把各方利益反映出來。”
這位法律程序專家還建議,在大會討論時安排辯論,鼓勵不同意見的直接交鋒;在分組會議時安排尚未發言的人和有不同意見的人優先發言。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説,修改後的常委會議事規則,對於加強常委會制度建設,進一步規範議事程序、提高議事效率,保障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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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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