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吉林省發佈人事任免文件,免去6位省政府副秘書長的職務,該省仍有10名副秘書長在職。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説,自今年1月12日中組部、中編辦下發《關於規範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書長配備問題的通知》後,吉林省政府是全國第一個開始“減副”的省份。(4月23日《濟南時報》)
這樣的新聞很讓人心動,也足以讓人們對其他地方政府的減副行動抱有期待。因為副職的減少,不僅意味著瘦身之後的政府將更有效率,而且意味著在公共稅收供養的財政系統裏,又少了許多“吃公糧”的主兒,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減輕公民的納稅負擔。
然而,經驗理性告訴我,政府系統的減員歷來不同於企業裁員,那些被裁減的副職果真就脫離納稅人供養了嗎?新聞事實驗證了這種疑問。據記者查實,被免去吉林省政府副秘書長職務的6人,目前還擔任著其他政府部門的職務。也就是説,這些人並沒有因為減副而失去公職,整個政府系統的肥胖程度並未發生變化,所謂的減肥運動只不過是將“腰部的贅肉”挪到了“大腿”上。既然如此,這種“減副”的實際效果是不是就會大打折扣了呢?
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在市場經濟的建立過程中,雖經數次精減,但如今一些政府機關仍然與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符合,與建設高效、廉潔的法治政府目標相去甚遠。去年年底,網上不斷曝出的遼寧鐵嶺、河南新鄉、湖南平江等地副職超編現象,只是一些地方政府機構臃腫的“冰山一角”,一些基層單位的超編超員現象可能更為觸目心驚。在這種背景下,筆者認為,副職超編扎堆現象最根本的原因在於缺乏細緻的法律控制,在於行政組織法的缺失。所以,從立法上確立起現代政府的確切編制,並通過嚴格的執法監督約束政府的膨脹,不僅應是未來法治政府的目標之一,同時也是公民權利生成政府公權的邏輯歸宿。
但是,這種法律規制説起來簡單,可真正做起來卻很難。首先,社會轉型期內的政府部門隨時處在職能變化之中,如何準確判定每一個政府機構的編制數量,併為社會改革預留一定的靈活度?更重要的是,立法一旦完成設定,又如何將目前的肥胖型政府減為法理上的精幹型政府?要知道,作為一項人事改革,政府精減對官員根本利益的觸動往往會演變為改革的巨大障礙,過於劇烈的方法手段甚至會危及現存體制的正常運行。
那麼,是不是我們就因此而放棄原有的法治理想呢?其實不然。筆者以為,無論是立法上對行政組織法的完善,還是實踐中對政府減副的推行,都不妨在合乎正義的法治框架下,採取一種緩衝的解決思路。就前者而言,立法不能過於追求詳細與全面,在制定一部統領性的行政組織法基礎上,應將規範的著力點放在行政編制調整的程序關口上。雖然立法無法恰切地規定每個政府部門的編制數量,但卻可以通過程序來控制編制增加的隨意化傾向。其中,尤其需要發揮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職能,明確不同部門、不同級別的政府編制批准權限,通過常態化、制度化的人大監督來防止地方政府自行“增肥”。
就後者而言,政府精減不可能一下子將多餘的“贅肉”一刀切掉,而應在法治權威的框架內,尋求一種可接受的緩衝路徑。例如,中組部、中編辦下發的通知就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已配備助理、副秘書長過多的,需在2年內予以消化,其中已達到退休年齡的應儘快辦理免職手續。當然,這種緩衝與消化,只能是確保改革穩妥的權宜路徑,而不能成為今後的常態格局。把一部分多餘的公務員分流到一些缺編的單位,將一些現任領導及時地轉退,經過諸如此類的緩衝舉措,讓政府的體態逐漸過渡到法治常態,如此不失為一種改革的智慧,對確保政府體制的正常運轉將大有裨益。
實際上,政府精減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還原法治”的過程,在確立法治框架的前提下,運用緩衝手段較之大刀闊斧式的裁減更有助於達致目的。而一旦歸復到法治原貌,就應當力避傳統的行政化手段,一切均宜惟法是舉。(傅達林)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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