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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CCTV.com  2009年03月31日 04:3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就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全文如下:

  記者: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推出創業板對支持國民經濟發展有何作用?

  答:推出創業板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層次與結構、拓展資本市場深度與廣度的重要舉措,能夠為數量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同時通過資本市場的示範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産業結構升級、以創業促就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功能,強化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持,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記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到現在已經有一年多時間,這期間證監會做了哪些工作?

  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我會積極收集、歸納和整理相關意見,還分別召集了專家學者、證券公司等舉行座談會,對管理辦法進行討論。根據各方意見,我會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時還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創業板發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規則,重點強化了創業板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對於相關規章和規則起草中涉及的問題,我會還與相關部門進行了積極協調和溝通。

  記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于2008年3月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意見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正式發佈的辦法做出了哪些修改調整?

  答:2008年3月21日至31日,我會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688份反饋意見。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創業板持歡迎態度,認為管理辦法針對性強、可操作性較高,同時,也對管理辦法提出了一些建設性意見。

  各界意見主要集中在發行條件、投資者準入及創業板發行審核體制等方面。對於發行條件意見不一,有的認為有關持續增長方面的要求太高太嚴,也有的認為還不夠。綜合考慮創業板的定位及各方面情況,我會維持了徵求意見稿中有關持續增長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結合其他建設性意見,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共六章58條,其中增加了2條,修改了5條,並做了若干文字調整。

  第一,為強化風險控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借鑒境外成熟市場針對不同投資者提供差異化的市場、産品和服務的通行做法,在管理辦法總則中增加一條 “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二,為明確創業板的股票發行審核及監管體制,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增加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的表述。

  第三,本著從嚴要求創業板發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則,分別在第26條、第41條增加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第26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41條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説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第四,為強化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增加對創業板公司退市約束的原則性規定,在“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章節中,規定了有關退市風險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關退市規則的要求。

  記者:創業板市場主要服務於何種類型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於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産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第一,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發行人不得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若干種情形。

  第二,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50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産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産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産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産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髮展階段,如果業務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第四,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産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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