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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

 

CCTV.com  2009年03月31日 04:0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3月31日電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消息,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就發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全文如下:

  記者: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推出創業板對支持國民經濟發展有何作用?

  答:推出創業板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層次與結構、拓展資本市場深度與廣度的重要舉措,能夠為數量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同時通過資本市場的示範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産業結構升級、以創業促就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功能,強化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持,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記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發佈到現在已經有一年多時間,這其間證監會做了哪些工作?

  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我會積極收集、歸納和整理相關意見,還分別召集了專家學者、證券公司等舉行座談會,對《管理辦法》進行討論。根據各方意見,我會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時還起草和修改完善了創業板發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配套規則,重點強化了創業板各項風險控制措施。對於相關規章和規則起草中涉及的問題,我會還與相關部門進行了積極協調和溝通。

  記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于2008年3月份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意見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本次正式發佈的辦法作出了哪些修改調整?

  答:2008年3月21日至31日,我會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688份反饋意見。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創業板持歡迎態度,認為《管理辦法》針對性強、可操作性較高,同時,也對《管理辦法》提出了一些建設性意見。

  各界意見主要集中在發行條件、投資者準入及創業板發行審核體制等方面。對於發行條件意見不一,有的認為有關持續增長方面的要求太高太嚴,也有的認為還不夠。綜合考慮創業板的定位及各方面情況,我會維持了徵求意見稿中有關持續增長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結合其他建設性意見,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共六章58條,其中增加了2條,修改了5條,並做了若干文字調整。

  (1)為強化風險控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借鑒境外成熟市場針對不同投資者提供差異化的市場、産品和服務的通行做法,在《管理辦法》總則中增加一條“ 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2)為明確創業板的股票發行審核及監管體制,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增加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的表述。

  (3)本著從嚴要求創業板發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則,分別在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增加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第二十六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説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4)為強化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增加對創業板公司退市約束的原則性規定,在“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章節中,規定了有關退市風險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關退市規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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