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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佈創業板IPO辦法 自5月1日起實施

 

CCTV.com  2009年03月31日 04:0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3月31日電 中國證監會31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新華社的報道稱,這意味著籌備十餘年之久的創業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開啟。

  辦法共分為6章58條,對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規定,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企業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辦法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説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根據發行程序,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而在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則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辦法特別提出,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説明書顯要位置做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答問時表示,推出創業板是完善中國資本市場層次與結構、拓展資本市場深度與廣度的重要舉措,能夠為數量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同時通過資本市場的示範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産業結構升級、以創業促就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功能,強化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持,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該發言人稱,暫行辦法發佈後,證監會和交易所還將陸續頒布與暫行辦法相配套的規則、指引,組建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適時發佈上市規則、交易特別規定等其他相關規則,並對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仲介機構進行培訓,以及通過各種方式向企業和投資者介紹創業板特點和相關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創業板投資風險。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後,證監會將根據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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