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22日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背景吹風會上表示,在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應排除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作為抵押。
陳錫文表示,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主要應加強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銀行相互依存體制的逐步完善,加強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支持,以及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允許中小型和微型金融機構在農村開展業務。
陳錫文説,《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規規定,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經營權可以用於抵押。原因在於前者是農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後者是農民維持溫飽所需之外的生産資料。
陳錫文表示,用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作抵押並不是解決貸款風險的有效方式。從我國國有銀行剝離幾萬億不良貸款,到美國由不良貸款引發次貸危機,都證明了抵押並不能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産是農民最後的生存依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拿走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産,否則會引發農民流離失所,影響社會穩定。
陳錫文説,在現階段,探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主要靠加強研究金融服務、體制和産品創新,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作為抵押是不現實的。此外,農民可以用農産品、農戶與龍頭企業簽訂的訂單、運輸工具、農業機械等動産作為貸款抵押。
陳錫文強調説,當前不能將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産作抵押,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必須避免農民“失地、失業、失住房”的情況發生。(記者于文靜、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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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