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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重申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

 

CCTV.com  2008年01月08日 17:43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

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7〕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下發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進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宏觀調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違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批准建設用地等問題,並且有蔓延上升之勢。為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堅決遏制並依法糾正亂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的統一管理。我國人多地少,為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沒有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依法經過批准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要加強土地徵收或徵用管理,更要重點加強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規範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

    當前一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範圍,違法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範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准。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並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産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一些地方借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整理折抵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等名義,擅自擴大建設用地的規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以及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嚴格控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範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發生破産、兼併等情形時,所涉及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可依法轉移。其他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符合規劃、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並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只能折抵用於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不得折抵為建設用地指標,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試點,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已經批准的試點範圍內。試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必須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面積不減少。不得以試點為名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強制搬遷,侵害農民權益。

    四、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徵”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

    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徵”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行為。對此,必須嚴格禁止,並予以嚴肅查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以租代徵”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全面清查,並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嚴肅追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責任。嚴肅處理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以租代徵”佔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應給予政紀處分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辦理。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佔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佔地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糾正、整改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力的地區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實行問責制,由國家土地總督察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五、嚴格土地執法監管

    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部門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産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佔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同時,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對鄉鎮企業、農民住宅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流轉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鄉(鎮)村幹部、農民和城鎮居民、企業法人真正知曉並且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制止亂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統一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上來,從實際出發,加強領導,制訂有力措施,認真清理查處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中的違法違規問題,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堅決剎住亂佔濫用農用地之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于2008年3月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專題報告。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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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編:馮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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