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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家村”遭集體討房 城裏人買農民房是否合法?

 

CCTV.com  2007年11月12日 15:07  來源:北京晚報  

畫家村一角(圖片來源:北京晚報 白繼開/攝)

    雖然一年一度的通州區宋莊文化藝術節正在進行中,可畫家王立則再沒心思打理他一年來精心準備的油畫作品。今天上午,宋莊畫家村畫家遭討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二審開庭。一臉花白絡腮鬍的王立則一屁股坐在代理人席上,“如果畫家贏了,畫家村就穩定了。如果官司輸了,我們這些畫家就得被轟走。”

    一年前,王立則成為宋莊第一個因購買農民房而被推上法庭的畫家村畫家。此後,陸續發生賣房農民因反悔起訴畫家的案件,至今形成了13起討房訴訟,這就是廣受關注的“宋莊房訟”。

    記者探訪畫家村現在挺紅火

    昨天,記者來到這個京東寧靜的村莊。潮白河畔的宋莊鎮小堡村,是畫家村的核心地帶。圍繞村中心的馬路,已經形成了一條頗具氣候的藝術品商業街,很多由農民房改建的藝術家工作室、商店以及造型各異的美術館、畫廊、沙龍餐廳林立街道兩邊。在號稱中國第一家村級美術館的宋莊美術館,正在舉辦海峽兩岸當代藝術交流展。由於正值藝術節期間,各種展覽和活動吸引了大批藝術界人士的到來。

    據了解,從1994年多名畫家入住宋莊到現在,畫家村已經聚集了海內外近1500名藝術家,成為中國最大的、國內外知名的畫家聚居地,並於2006年被規劃為北京市十大文化創意産業集聚區之一。

    庭件緣起

    十年房價暴漲十多倍

    “畫家們給宋莊帶來了繁榮,也給自己惹來了官司。”一位畫家告訴記者,十多年前畫家剛來時,買個上百平方米的農家院只要一兩萬元,而現在要二三十萬元。這位畫家的一個朋友也買了農民房。“雖然賣主現在還沒反悔,可要是畫家真敗訴了,很難説對其他人不是一個刺激。”據統計,目前在畫家村定居的1500余名藝術家中,有200多人買了農民房。

    13起討房案,原告起訴的理由相同:因為購房藝術家本人不是本地農民,所以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農民們討房的依據就是“城裏人不許買農民房”的政策。“10年前我們不懂法,那些買房的畫家鑽了法律空子。現在我們懂法了,知道還可以往回要。”一位討房農民説。

    今年7月,畫家李玉蘭第一個接到了一審敗訴判決書。李玉蘭的農家院是2002年花4.5萬元購買的。法院判決合同無效,要求原房主按照評估價給李玉蘭9.3萬元補償款,李玉蘭于判決生效90日內騰房。李玉蘭上訴後,其他12起討房案至今沒有宣判。

    庭審交鋒

    城裏人買農民房是否合法

    在李玉蘭案一審中,法院認為:李玉蘭係居民,買賣農房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認定合同無效。城裏人買農民房是否合法成為了此案的爭議焦點。

    據了解,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也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也成為賣房農民提起討房訴訟的法律依據。

    而李玉蘭的代理律師陳旭今天在法庭上説,這個案子不應依據國家政策判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無明文規定禁止買賣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這一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在出賣房屋時,同時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陳旭認為,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及國務院的決定不是行政法規,只是國務院發佈的規範性文件。

    “什麼法不法的,我也不懂。”賣房農民的代理人董某只答了一句,“反正李玉蘭不是宋莊辛店村的村民,她不該買這房子。”

    庭外聲音

    畫家沒了畫家村焉存

    今天,很多畫家村的畫家都趕到了二中院旁聽此案。“無論賣房的農民,還是買房的畫家,都在觀望今天的二審開庭。”王立則是李玉蘭的訴訟代理人之一,他認為目前的13起官司只是大規模訴訟的前期爆發。

    “當畫家們在宋莊創造出一片家園後,村民由於看到房屋價值提升,紛紛公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這樣的行為得到法院的支持,無疑是對背信棄義行為的鼓勵。而規劃的新創意産業基地很可能因此被摧毀。”李玉蘭的另一位代理人、律師陳旭認為,保護宋莊畫家村具有長遠價值,也符合當地農民的根本利益。如果畫家撤出宋莊,對於當地農民不利。

    案外説法

    農房買賣仍是法律空白

    宋莊的農房買賣糾紛並非偶然。許多北京市民前些年到郊區購置農家院,過起了鄉野生活。但後來隨著房價的上漲和拆遷等情況,賣房農民紛紛反悔,打起討房官司,北京法院近年受理了大量此類訴訟。

    房地産專業律師、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王佔輝告訴記者,與現在公眾關注的小産權房不同,當時很多市民購買的是農民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宅基地不能買賣,卻沒有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買賣,這可以説是一個法律空白。”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認定買賣合同有效和無效的判例都曾出現過。

    王佔輝認為,根據“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法律原則,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同樣是不能流轉的。

    2004年,北京市高級法院印發了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會議紀要,提出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要求北京市各級法院在審判中參照執行。此後,北京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大都以判決合同無效告終,買農房的城裏人交出房屋,得到一定補償款。(邱偉)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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