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以聯營入股、種植養殖為名多種形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1、非法發行有價證券。
2、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債權憑證。
3、非法發行會員卡、會員證。
4、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化,出售份額處置權。
5、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6、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7、以發行私彩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8、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9、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企業在職工內部進行有償集資。
11、教育儲備金。
12、地方政府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權。
13、以“招商”名義從事非法集資。
14、房地産開發中的非法集資。
15、利用社會福利機構非法集資。
16、以從事期貨交易為名非法集資。
17、現階段證券公司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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