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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法律後果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5月09日 11:38 來源:中國經濟網
專題: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來源:中國經濟網

    針對非法集資的法律後果,國務院1998年6月30日發佈《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予以規定,並於發佈之日起施行。在《取締辦法》施行前發生的非法集資按照“誰主管,誰整頓;誰批准,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負相應責任”的原則處理,在《取締辦法》施行後發生的非法集資,依照《取締辦法》規定處理。以下具體分析非法集資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後果。

    (一)民事法律後果

    由於在非法集資中集資者無法按約定對集資對象進行清退,導致集資對象起訴集資者要求清退的糾紛,這是非法集資的民事法律後果問題。

    1、法院是否受理?

    《取締辦法》第21條規定:“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因此,法院不應拒絕受理非法集資清退糾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1月23日發佈《關於當前經濟審判工作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規定:“對於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特別是對其中因非法集資活動而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有關部門處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亦無“非法集資合同糾紛或類似的案由”,所以,除少數例外,法院在現階段一般不受理非法集資清退糾紛案件。

    2、非法集資合同無效,非法集資利潤不支持,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儘管法院在現階段一般不受理非法集資清退糾紛案件,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非法集資清退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如2000年發生的30名老年人起訴成都市老年人協會等單位非法集資案,該些案件的審理為法院將來可能的非法集資案件處理積累了一定經驗。如上述案件,該案經再審判決認定非法集資合同因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無效,原告起訴要求的利息不予支持。我們認為上述判決是較為適當的,原因在於: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雙方對各自的給付應互相返還,同時因為法律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具有明確規定,集資對象對非法集資行為因疏忽未進行必要的審查和鑒別,對合同無效的後果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其不得主張集資者賠償其信賴利益損失,即利息損失。如果非法集資中存在擔保人,應認為擔保合同無效,在認定擔保人明知非法集資而為擔保的情況下,根據最高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電設備南寧公司與廣西欽州物質工貿集團財務服務公司等借貸擔保糾紛案”的終審判決,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而仍為之提供擔保,應對主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取締辦法》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根據該條規定,如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及擔保人仍不能清退集資款,參與者應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代償。

    (二)行政法律後果

    1、調查、取締

    根據《取締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調查、認定、取締非法集資行為,如需要偵察,應與公安機關互相配合。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採取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負責。

    2、清退

    根據《取締辦法》第17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3、處罰

    根據《取締辦法》第22條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發行有價證券行為由證監會負責取締

    《取締辦法》第28條規定:“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

    (三)刑事法律後果

    非法集資的惡性程度如果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則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責編: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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