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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謹謙:實行領導幹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勢在必行
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加快改善生態環境特別是空氣質量,是人民群眾的迫切願望,是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必須科學施策、標本兼治、鐵腕治理,努力向人民群眾交出合格答卷。筆者認為,要想實現這個目標,實行領導幹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勢在必行。
我國目前實行的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主要是針對經濟方面的問題審計,比如有無因重大決策失誤而使公共財産受到嚴重損失,有無以權謀私、貪污、挪用公款、行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有無違反財政、財務收支紀律的其他行為等。至於領導幹部在任期內的生態建設工作開展得如何,當地生態環境是否得到了有效保護和改善,並不在審計之列。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統計,目前已有內蒙古、湖南、陜西、湖北、四川、廣東、福建、山東、雲南、江蘇10個省份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進行了探索試點。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是指黨政領導幹部離任之後,審計部門對其任職期內轄區的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資源資産進行核算。此項離任審計是為了防止領導幹部只顧經濟發展而不兼顧環境保護,目的是促進領導幹部更好地履行自然資源資産管理責任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因而常被稱為“生態審計”。實行領導幹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無疑可以從制度層面矯正領導幹部的政績觀,倒逼其增強做好生態建設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這一制度若能像經濟審計一樣認真對待、堅持不懈,勢必會對生態建設産生積極推動作用。
多年以來的發展經驗告訴我們:靠犧牲生態環境換取經濟增長,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可以慢下來,但是生態平衡卻不能壞下去,因此,必須實行領導幹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強化領導幹部對生態環境的重視度,加強離任追責,從制度上、管理上、源頭上有效遏制住破壞生態環境的勢頭,堵塞住各式各樣的理由藉口,讓破壞生態行為無機可乘、無空可鑽。最近幾年,一些地方的霧霾天氣不斷增多,一些地方的地下水遭到污染,都與“只重經濟、不重環境”,只算“經濟賬”、不算“生態賬”的發展觀念和做法有著莫大關係。這樣的發展,是背離科學發展觀的發展,也不是百姓所期望的發展;這樣的發展,給後輩留下的不是“乘涼樹”,而是沉重的“生態債”。
造成環境污染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惜犧牲生態環境,掠奪性地開發自然資源。有的地方為了完成財政稅收任務,上馬污染嚴重的企業,有的甚至把別人不要的污染項目引進來。這一切情況的發生,往往都與地方官員特別是黨政一把手好大喜功,片面追求個人政績有很大的關係。因為在我們原有的政績考核體系中,經濟發展指標所佔比重過大,始終存在以GDP論英雄的“潛規則”。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速度,滿足於GDP快速增長,不惜犧牲生態環境,所以甚至會出現地方主義干預環保監測監察執法的惡劣現象。對幹部考核只看經濟指標,忽視生態環境的考察,結果往往會出現幹部提拔越快,當地的環境惡化得越快的怪現象。如不儘快建立領導幹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這種現象勢必還會繼續惡化下去。
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建設,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懲處和監管機制予以支撐,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既要金山銀山、又要青山綠水”的目標。為此,必須實行領導幹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對領導幹部離任審計進行修補與完善,使幹部考核制度更加科學、全面、公正,才有利於扭轉“唯GDP”的錯誤發展觀念,倒逼地方領導幹部在注重經濟發展的同時算好生態賬。因此,筆者建議,應該儘快將領導幹部離任生態審計制度推而廣之,並使之成為領導幹部考核的一種新常態,而且對於那些審計結果為生態環境惡化的離任領導幹部,不能僅僅只是以“約談”方式“隔靴搔癢”,而是必須以具體的懲處性舉措予以追責問責,否則,再好的制度措施也只能是“紙上談兵”。(許謹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