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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寶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兼鬧店法庭庭長朱正栩
央視網消息 (記者 李文亮 李文學)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亮相兩會,第四次提交審議,引發廣泛關注。
全國人大代表、寶豐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兼鬧店法庭庭長朱正栩,是全國法院系統唯一一名來自基層的代表,在人民法庭工作10年多,有著豐富的民事審判實踐經驗。在接受央視網記者採訪時,朱正栩表示,很高興能參與民法總則草案的編寫,尤其是自己的兩條建議都被吸納進了草案。
在提交大會審議之前,民法總則草案3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多次召開座談會,開展實地調研,充分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基層立法聯絡點代表、法律實務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
2016年6月,朱正栩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電話,邀請她參加民法總則草案座談會,面對面地進行一審交流。當時,朱正栩最關注的是監護制度的完善。
“因為民法通則對監護制度規定得特別簡單,而且工作中還有一些障礙,比如説監護人的指定,通則規定是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指定的,但一旦發生爭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往往不願指定。而且一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給別人造成損害,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也會出現不願承擔監護責任的情況。”朱正栩介紹,當時,她就建議把這個權利指定程序進一步完善,指定的權力賦予政府部門如民政部門。
還有就是“沒有監護人的人”,到底應該由誰來監管?民法通則規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但現實中,村委會和居委會受人員、經費限制,並不具備監護能力,因此,朱正栩建議,實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由民政部門承擔起監護責任。
此後,朱正栩先後三次參與草案的研讀和討論。她非常高興地告訴央視網記者,自己的這些建議,都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得以體現,尤其是對一些弱勢群體的監護主體和責任由政府來“兜底”,充分體現了“良法善治”的精神。
審議過程中,朱正栩就細節上繼續提了一些建議,比如監護制度的條文表述,37條2款要求“監護人無力監護並且拒絕把監護權委託給他人的情況下,監護權可以撤銷”,她認為這種“拒絕”可能出現認知上的爭議,不好操作,可以直接去掉,更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權益。
作為一名全國人大代表,履職四年多來,朱正栩説自己一直在關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變化,而立法的科學民主和進步,也讓她倍感欣喜,“民法總則草案的修改,每次的稿子都有進步,已經非常成熟了,作為代表,我認為是可以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