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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説】
作者:孫憲忠(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民法是社會生活的記載和表達,是法律體系這座“大廈”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民法典編纂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法律傳統、法治信仰和法治自信的集大成者。
在新中國民法典起草制定過程中,奠定我國現行民法體系基礎的是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這一次立法雖然最終沒有完成民法典的起草,但制定出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繼承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立法機關此後的很多商事立法、知識産權立法也都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
20世紀80年代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社會生活尚處在變動之中,不具備制定一部體系完整的民法典的現實條件。因此,立法機關在民事立法方面採取了“宜粗不宜細”“改批發為零售”的立法方針,即首先制定一批社會生活亟須的民事單行法,待時機成熟,再考慮制定民法典。
實踐證明,這是一個正確的抉擇,體現了我國的立法智慧。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
應當指出的是,本次是“編纂”而非“制定”民法典。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法律彙編不對法律進行修改,而法典編纂不僅要去除重復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制定了民法通則、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從各方面看,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
民法典的總則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分則是在總則的指引下,規定各方面的具體制度。在分則各編已有比較成熟的立法的前提下,分則的整合工作實際上是對已有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提高和發展。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也是民法典總則的主要內容,也是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範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它是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本質特徵的集中反映,其內涵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徵。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並且是一切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此外,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對於具體法律規範的解釋,也必須遵循基本原則。具體而言,民法應當確立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
總之,編纂民法典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民法與國家其他領域的法律規範一起,支撐著國家治理體系。通過法典編纂,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規範,對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光明日報》( 2017年03月09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