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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開徵意見 創業板不支持“借殼”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1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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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邵澤慧) 在創業板上市兩週年後,千呼萬喚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終於有了“眉目”。昨日深交所發佈《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據悉該意見稿將於12月28日完成意見徵集並上報證監會批准。

  上午高開低走

  或許是創業板的新退市制度“威力”不夠大,今天上午,創業板指數並未出現大幅走低現象,而是運行相對平穩。其中硅寶科技等股漲停。此外,受隔夜歐美股市大漲的利好消息,今日滬深兩市雙雙小幅高開,有色、黃金、煤炭、保險、券商、新能源等板塊漲幅居前。

  新增兩項退市條件

  創業板現行退市條件是根據《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在借鑒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按照現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目前創業板主要退市條件包括連續虧損;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凈資産為負;公司解散等11條。

  新版又增加了兩條退市條件,一是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二是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不支持“借殼”上市

  《意見稿》明確指出,為避免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以後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式規避退市,擬完善創業板公司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

  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意見稿》指出將會縮短現行部分退市條件的退市時間,加快退市速度。一是觸發凈資産為負退市條件的,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二是觸發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退市條件的,一旦達到上述標準,則直接終止上市。

  創業板不再設“*ST”

  創業板目前採用與主板、中小企業板相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退市風險,即“*ST”制度。為避免存在退市風險的創業板公司與主板、中小企業板被實施“*ST”的公司相混同,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方式。

  但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充分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並在此後每週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風險。同時擬要求證券公司利用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有關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風險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以充分揭示退市風險。

  另外,《意見稿》還規定,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其股票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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