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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7日 1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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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8月2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2008年8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維護用電秩序,保障電力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保護和用電秩序的維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做好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電力設施保護和用電秩序維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實施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

  區、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和用電秩序維護工作。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合作,依法打擊和防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安全運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用電秩序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的規定,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電力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電力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的電力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完善預警機制。

  發生電力突發事故時,各級人民政府和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排險搶修,儘快恢復電力正常運行。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採取技術防範、設備防範、人員防範和加強電力檢查等措施,定期對電力設施進行維護、檢修和更新,發現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和擾亂用電秩序的行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電力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止供電的,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電力用戶。

  電力企業用於結算電費的計量裝置,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並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更換,所需費用由電力企業承擔,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電力企業應當對安全、合理、節約用電進行宣傳,提供用電諮詢等服務,發現電力用戶受電設備存在故障隱患的,應當告知電力用戶,並指導其制定解決方案。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供電故障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接到報修後應當在向社會承諾的期限內派員到達現場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