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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工程計費規定
一、工程計費依據:
1、工程設計書及材料明細表。
2、電建(1997)177號文《火電、送變電工程建設預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準》。
3、滬電力基字(1998)第103號文《關於對上海地區人工費調整的通知》送變電部分。
4、養路費的徵收標準係根據滬府(96)36號文計算。
5、主材價格按《電力建設裝置性材料預算價格》1998版。
6、上電司基字(2000)第57號《關於轉發電力建設監理費和建設項目法人管理費調整辦法的通知》。
7、《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北京地區價目本1996版(送電線路安裝工程)。
8、《電力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北京地區價目本1996版(熱力、電氣設備安裝工程)。
9、變電建築預算按《上海建築工程預算定額》1993版及相關費率執行。若用戶要求以概算方式編制,則按《電力建設工程概算定額》1996年北京地區價目本,建築、熱力、電氣設備部分執行。
10、排管工程的編制依據按《滬電力基字(1997)第658號文》[以《電力工程概算指標》第四冊(84年版)為基礎整理編制]執行。
二、送電工程計費説明:
1、財務費用:用戶一次交付全部工程費後,工程在3個月內完工,可收基本直接費的費用x費率。工程在3個月以上完工,不收此項費用。
2、臨時設施費:按工程實際情況計列。
3、工程監理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建立。
4、基本預備費:採取概預算投資包乾的按國家規定計列。不採取包乾形式則按審定的施工圖預算加增減帳進行工程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