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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1日 1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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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地理標誌産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的申請與審批程序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一、申請與受理

  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申請保護的産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産地範圍的建議;跨縣域範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産地範圍的建議;跨地市範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産地範圍的建議。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1、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産品産地範圍的建議。

  2、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3、地理標誌産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申請書;
  (2)産品名稱、類別、産地範圍及地理特徵的説明;
  (3)産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産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係的説明;
  (4)産品生産技術規範(包括産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産品的知名度,産品生産、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説明;

  4、擬申請的地理標誌産品的技術標準。

  出口企業的地理標誌産品的保護申請向本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標誌産品的保護申請和其他地理標誌産品的保護申請向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對擬申報的地理標誌産品的保護申請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相關文件、資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二、審核與批准

  國家質檢總局對收到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質檢總局公報、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發佈受理公告;審查不合格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申請有異議的,可在公告後的2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

  國家質檢總局按照地理標誌産品的特點設立相應的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審查委員會對沒有異議或者有異議但被駁回的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佈批准該産品獲得地理標誌産品保護的公告。

  注:以上所稱地理標誌産品,是指産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産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産品。地理標誌産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産品。
  (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産和加工的産品。  

熱詞:

  • 産品加工
  • 産地
  • 産品名稱
  • 地理標誌産品保護規定
  • 審查委員會
  • 審批程序
  • 縣域
  • 國家質檢總局
  • 種植
  • 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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