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週三公佈的報告中,美國版權局建議將1972年2月15日之前創作的錄音作品納入聯邦司法管轄範圍內。
“我們相信,將1972年前的錄音作品納入聯邦版權體系中將符合一致性和穩定性的利益,且在為錄音製品權利人提供額外權利和保護的同時,會促進圖書館和檔案館完成他們的任務,”版權局登記員Maria A. Pallante在一份聲明中説道。
到現在為止,大雜燴一般的各州普通法制度一直在決定著這些作品的保護方式。其結果往往會引起法律困惑,對歷史錄音作品的保存和獲取造成了疑惑和讓人寒心的效果。
“在確定不侵權的情況下,為了複製和傳播一份歷史錄音作品,圖書館需要耗費時間發現有關該作品的大量隱晦難懂、無法解決的問題的答案,”電子前沿基金會資深律師Abigail Phillip在版權局提出建議前的利益相關者意見徵詢中寫道。“主要的和最大的挑戰是哪個州的法律決定該作品保護,以及這些法律是否能解決所預想的使用問題。”
錫拉丘茲大學版權和信息政策顧問K. Matthew Dames就引發的這種不確定性的自身限制結果向版權局寫道。
“做這項工作需要巨大的資源分配,這讓包括錫拉丘茲大學在內的很多機構很可能選擇不使用歷史作品,從而留下了國家文化記憶的巨大空白,”Dames寫道。
貝爾弗是北美最大的收集商業性發售的音頻容器(包括愛迪生留聲機的收集)和大量78轉唱片的機構。但1972年為界的著作權法對錄音作品提供的保護“被證明是非常惱人的,以至於這往往會威脅到我們機構若干檔案項目的可行性,並且還會無限期的拖延其他項目,”Dames寫道。
版權局報告稱,使1972年前作品享有版權法聯邦法定權限內的優惠條款規定,如合理使用(第107節)或圖書館和檔案館複製的例外(第108節)規定,將消除有關法律風險的擔憂,並且“一般而言,會比過去幾十年來保護和使用錄音的州法律規定提供更多的機會和確定性。”
該報告提議,1972年前的錄音作品的保護期限為自發表之日起95年,在2067年2月15日後將不再進行保護(即錄音作品進入聯邦保護制度的95年以後)。美國國會圖書館國家錄音保存委員會在2010年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此法律保護的期限與其他版權保護作品相比是前所未有的長。
“一份美國1890年創作的已發表錄音作品將在其創作之後的177年才進入公共領域,這比用於出租的所有其他形式的視聽作品多了82年的保護期限,”這份2010年的題為“美國的錄音作品保存狀態:國家遺産在數字化時代中的風險”的報告指出。
美國國會圖書館帕卡德學院(Packard Campus)院長Patrick Loughney支持將錄音作品納入聯邦管轄範圍內,但他如上述2010年報告一樣也提到將這些作品納入聯邦體系,以及隨後為了遵守嚴格的聯邦法律而採取的措施,可能會存在一些缺陷。
比如,第108節只規定“複製已發表作品的三份副本或唱片只有在為了取代已損壞、退化、丟失或被盜的副本或唱片的目的時才能進行。”
Loughney寫道,不僅允許複製的有限數量與數字時代最佳保存的做法(各種數字化副本以不同形式存儲在不同地方)不符,而且:
故意延誤保護一份文化、歷史和美學角度非常重要的錄音作品直到其處在惡化狀態下是一種魯莽的做法,這會構成職業圖書館管理員或檔案員的瀆職行為。現有第108(b)和(C)節使那些按照最高職業標準履行職責的錄音作品檔案保管員以及其工作的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它機構與這部法律的規定處於對立位置,如果這不是它的本意的話。
研究圖書館協會(ARL)和美國圖書館協會(ALA)認同了Loughney對第108節的擔憂,補充道“這些規定的實用性明顯被數字化副本只有在圖書館或檔案室所在地才能被獲取的要求所削弱。”
音樂圖書協會立法委員會主席Eric Haberson寫道,將全面支持版權局擬定的建議,但他指出對獲取的限制(以及版權狀態的不確定)會阻礙數字化項目的投資。
“為今後儲備了很多版權材料,但不能讓其被廣泛獲取的數字化項目包括數字保存項目往往不被看好,”他對版權局説道。
ARL和ALA還對版權法作為侵權救濟規定的“過度法定損害賠償”表示擔憂:侵犯註冊作品每件要賠償750美元到3萬美元,對於“故意”侵權行為,每件作品的損害賠償將增加到15萬美元。
“經過一個典型圖書館的大眾數字化項目放大增倍後,就算每件作品在懲罰範圍的最低幅度內,但合計起來很容易達到驚人的賠償額度,”這些團體稱。(編譯自libraryjourna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