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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的印歐FTA協議將使印度仿製藥和醫療保障陷入不利境地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0日 11: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産權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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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印度仿製藥産業將自身確立為發展中國家的主要供應商時,出現了一些阻止貿易自由流通的障礙。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立是為了確保貿易流通盡可能的“順利、可預見和自由”。其多邊糾紛解決機制一直運作得相當不錯,雖然它也遭到了部分批評。

  所有的這一切將隨著自由貿易協議(FTA)而改變,印度政府和歐盟為了最終達成印歐FTA協議自2007年開始秘密談判(2012年初為截止日期)。人們的確需要提出疑問:為什麼這些談判要在沒有諮詢議會和政府的情況下開展?

  擬定的TRIPS制度

  雙邊自由貿易協議的基礎是互惠互利。但不平等夥伴之間的互惠互利是永遠不會湊效的——它總是會不利於弱勢的一方。就此種不平等舉例説明:印度的國內生産總值是歐盟國內生産總值的3%,而印度在歐盟的對外貿易中只佔1.8%的份額,歐盟卻佔印度貿易份額的20%;印度對外投資的最大來源地是歐盟,而印度只佔歐盟全部對外直接投資的1%。

  印歐FTA協議旨在使兩大貿易區域在互惠基礎上放寬“所有貿易”,除了商品貿易外,FTA還將包括與服務、投資、公共採購、知識産權和其他領域有關的大量條款。

  其中有關知識産權的提議可能會為仿製藥製造商造成新阻礙。FTA所要求的知識産權措施是超出了TRIPS/WTO協議授權範圍之外的“TRIPS補充”條款。這些提議包括數據專有權、專利期限延長、強制措施、邊境措施以及在打擊假冒藥品的藉口下增加知識産權侵權的刑事定罪。

  同意數據專有權措施將會延遲印度仿製藥的上市時間。它將要求仿製藥製造商再重復一遍藥品原創公司已經做過的臨床試驗。這種行為可能會侵犯人權,其實只要證明仿製藥與創始人的産品具有生物等效性就足夠了。

  危地馬拉2009年出版的一份衛生事務方面的研究報告得出結論稱,有關數據專有權的知識産權措施以及中美洲自由貿易協議(CAFTA)中的專利措施是“低價仿製藥被從危地馬拉市場中清除以及其他仿製藥不能進入該國市場的原因。”

  曾在印歐FTA談判早期被提出的延遲仿製藥進入的另一種方式是延長專利期限,使其超出TRIPS協議規定的20年時間,專利期限通常自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這一舉措是為了“補償”專利局審查專利以及印度藥物管理部門批准上市和生産的時間。

  更廣泛的懲罰性措施

  與這些緊密相關的還包括知識産權執法措施:強制令規定、邊境措施和第三方責任。FTA中擬定的邊境措施使憑藉目測或只是懷疑産品涉嫌知識産權侵權就採取扣押行為、甚至毀壞被扣押産品的行為合法化——這正是出口到非洲及南美的印度藥物途徑阿姆斯特丹被扣押的一些遭遇。這會干擾印度向貧困國家出口仿製藥以及貧困國家進口此類藥品的自由。

  TRIPS協議只允許扣押違反版權或商標的産品,且這些查扣只能在邊境進行。這些“TRIPS補充”邊境措施的提議不僅適用於進口,而且適用於出口、再出口、運輸途中的産品,並且規定了中間機構披露信息的責任。

  還在審議中的一項提議——主張所謂的第三方責任——以把握涉及假冒産品供應、銷售和製造中的每個人的任務。並且這會讓貿易鏈中的人們以及用作制藥的原料和輔料的供應商承擔責任。

  FTA中提出的強制令規定將使印度司法機關有義務就與窮人健康權有關的藥物優先給予知識産權地位,有時甚至在確立有效專利之前發佈強制許可令。

  投資提議

  印歐FTA協議的投資正試圖被定義為包括“法律所賦予的知識産權、商譽、工藝流程以及技術訣竅”。如果這項有關投資的提議被通過,外國投資者將會起訴印度政府,只要政府採取的措施(如價格控制或強制許可)被認為沒有保護他們的投資(如知識産權、專利,或者利潤或“商譽”)。

  由此産生的仲裁將在位於倫敦或新加坡等地的秘密仲裁庭舉行。送達的判決具有約束力且不再受到國內法的質疑。

  目前為止,在400多件投資條約仲裁請求中至少起訴了81個政府。這導致了各政府已經向投資者支付了數百萬甚至數十億美元。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第11章推動了北美投資者起訴墨西哥(發展中國家),當然也會幫助美國投資者起訴加拿大政府,反之亦然。

  西德在1957年首次構想出來的投資提議是一個難以擺脫的“法律怪物”。當德國逐步淘汰核能源遭到瑞典Vattenfall能源公司的質疑時,其最終自食其果。

  當這種嚴厲的投資建議落實以後,不願發佈強制許可的印度政府將更加無法為解決公共衛生問題而利用TRIPS協議靈活性。

  其他的與投資相關的方案都是以讓投資者獲得“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護和安全”的名義提出。這些條款並不明確,因為與此相關的的判例法並不完整,仍在完善之中,現在只能讓仲裁法庭對“公平公正”做出判斷。仲裁判決往往不關注任何監管行為背後的公共健康動機。

  FTA提出一項授予歐洲投資者與本國投資者相同待遇的要求,這是不公平的。因為為本土利益相關者提供優惠待遇的政府可能會遭到起訴,SSIs説道。實際上,某些擬定的與“業績要求”有關的提議使要求外國投資者使用本土投入和本土員工做法變得非法。

  從印度仿製藥工業購買藥品的非洲和拉丁美洲數以百萬計的貧困患者能否獲得低價藥物目前仍然無法預料。

  歐盟議會通常會就歐盟委員會在FTA協議的各種爭議問題上採取的何種立場給予指示。在政府簽署之前,或者政府簽字放棄我們的醫療保證和貧困人口的生計之前,我們希望我們的議會和我們的法院能夠採取自主行動讓印歐FTA協議不再隱蔽並進入公共領域。(編譯自thehindubusinessl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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