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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法]池塘邊的迷霧(2010.11.01)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5日 14: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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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畫面上是江蘇無錫市惠山轄區的一個村子,叫陡門村。這個村子附近有一個池塘。池塘挺大水也很深。自2008年的10月份開始,有一撥又一撥的民警、律師、技術人員、法官來到這個池塘調查,有的甚至帶著各種專業測繪工具。

    這些人來測量的目的只有一樣,就是想揭開一樁命案的真相。

    這裡是無錫市惠山區陡門村。2008年10月4日下午,村民沈茂林正在地裏幹活。幹著幹著,他突然聽到了一聲刺耳的聲音。

    採訪沈茂林: 聽到啪的一聲我就起來了,我就站起來看.那個聲音大嗎?跌下去的聲音很大的。

    沈茂林趕忙撂下手裏的農具順著聲音跑過去,他發現有一個人倒在地上。

    沈茂林:他就躺在地上挺重的,這個人已經沒有知覺了,一點知覺都沒有。

    這個人旁邊還有三名男子,他們又是喊又是叫很緊張。已經有人打電話向110報警。幾分鐘後,民警趕到了現場。

    無錫惠山分局民警  高亮亮:當時從外面看上去他塊頭也比較大,躺在地上面,感覺也沒呼吸了,——當時人就沒有反應,眼睛就是虛掩著睜開著,當時喊他也沒有任何反應。


    民無錫惠山分局民警  高亮亮:衣服都是完好的,身上面也不是很臟,摔下來的地方碰到一點泥土,其他的地方都是很乾淨的。身上沒有看出來臟的東西什麼的,很整齊的穿著。

    此時,120的急救車已經趕到,在民警指揮下,眾人七手八腳把他抬上救護車送往醫院。但不幸的是,由於男子傷情過重,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叫倪曙榮,36歲。無錫惠山區人。倪曙榮被送到醫院直到死亡後,母親才知道了這個不幸的消息。

    倪曙榮母親:送了醫院搶救比較危險的時候,大家怕刺激她,然後先沒有告訴她,先通知了她的媳婦,媳婦也怕刺激她,沒有去告訴他,實際上是等到兒子去世了,已經送到太平間了才告訴老人的。

    徐玉君老人的老伴去世很早,是她獨自一人把兒子撫養成人。兒子對母親很孝順。老人和兒子、媳婦、孫女一家四口其樂融融。出事後,媳婦帶著孫女去了無錫,如今家中只剩下了老人一個人。

    老人:疊疊元寶呀,逢年過節兒子要用的。燒啊。上午疊兩個小時,下午疊兩個小時,然後出去走走。

    如今,在家疊紙元寶成了老人最主要的寄託。(延續 音樂)

    倪曙榮是當地一傢俬營企業的老闆。據母親回憶,出事那天,倪曙榮和往常一樣去自己的工廠上班,並和母親説好晚上回來吃飯。可是他卻怎麼在這個偏僻的池塘邊遇難呢?而且身上整整齊齊,現場也是非常奇怪。

    民警:頭髮上面都是乾淨的,身上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有血跡。整個身上沒有血跡?對,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有血跡。

    出事的地點比較偏僻,距離村子很遠。在池塘的周圍,是大片大片的茭白地。茭白的葉子又高又茂密,底下卻到處是水,暗藏凶險。

    採訪當地村民:
記:這些茭白裏面有什麼東西?比如有什麼動物沒有?
村民:沒有沒有。蛇有的。

    如此茂密的茭白地裏蛇類出沒,難道死者是被毒蛇襲擊而致命嗎?

    當地村民:蛇是有,但是沒有毒的。水蛇,無毒蛇。

    在醫院的病歷記錄上,有這樣的描述:右手掌可見大片皮膚碳化,右足外側、左足外側可見多處組織碳化。炭化這種特徵,和遭受雷擊後的傷情比較相似。

    律師張旭光:有可能是雷擊死亡,雷擊確實也有這種情況,如果當天有閃電現象有可能雷擊,這種可能性而且很大。

    但是,了解事發當天的天氣情況後,這種可能性並不存在。

    律師張旭光:但是當天天氣很好,沒有雷電現象。
 
    倪曙榮自己經營一家織布企業,生意做得不錯生活富裕。他平時性情爽快經營守法,沒有債權債務糾紛,沒有什麼仇人,應該不會有人設計要害他。而且倪曙榮家生活很幸福,更不可能是自殺。那出事當天,他為什麼會來到這個偏僻的池塘呢?民警了解到,是因為一件很偶然的事。

    採訪倪曙榮母親:吃過飯了,早上去上班的,吃完了飯他的朋友本來想叫他打麻將的,後來人不夠,幾個朋友就説咱們去釣魚吧,然後就一起去釣魚。

    當天下午兩三點鐘,倪曙榮和其他三個朋友一起,拿著魚竿帶著漁具,來到了這個池塘。然後,四個人分別選一個合適的位置,拿出誘餌,開始在這裡靜靜地釣魚。誰知不到半小時,悲劇就發生了。(畫延續)

    村民沈茂林:大爺説那天在這兒幹活,聽到那邊啪的一聲,然後他們以為人家釣了大魚,一看才知道幾個人在那兒釣魚,有一個人拿著魚竿從這條道轉到那一條道的時候,魚竿碰到了線。

    倪曙榮出事的地點,正好在一段高壓線下面。會不會是因為碰到高壓線引發意外?

    無錫順天塔電力公司工程師 劉志清:它屬於1萬等級的,1萬伏等級的高壓線。如果人碰到的話就不行了。
記者:這個只要人碰到就不行?
工程師:人碰到就不行,人只要粘住它就跑不了。

    民警高亮亮:我們初步問了一個情況,就是他幾個朋友在這邊釣魚,釣魚的時候,那個釣魚桿不小心碰到高壓電線了,觸電了。

    一起釣魚的朋友雖然這麼説,但是誰也沒有看到事發時的過程。當時第一個發現出事的,是村民沈茂林七歲的孫子。

    採訪沈茂林:
翻譯:他聽到了他在旁邊玩的那七歲的孫子説,説爺爺那邊有一團火,他才知道這個過程,他才知道不是其他的事,是出人命的事兒。

    在池塘周圍,的確有很多高壓線。這些高壓線並不屬於當地供電部門,而是屬於上海鐵路局。因為這些高壓線是為動車提供服務的。於是,死者倪曙榮的家屬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9萬元。到此,死因似乎已經明確,接下來該是賠償的問題。但是上海鐵路局應訴後,案情卻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倪曙榮的死因,竟然成了一個謎。

    上海鐵路局的工作人員曾到現場仔細勘察,高壓線距離地面很高,人自然是不可能碰到。唯一的可能,就是死者手中的魚竿碰到高壓線。但仔細勘查現場後發現,魚竿碰線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孫敏律師:因為從這個高度看,就是自然條件吧,因為電線離地面的高度要達到6.6米。那麼一般的釣魚桿,有3到4米也就是很長了,拉直的話已經是很長了,那麼再加上人的高度,要達到6.6也是不那麼容易的。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專門到現場作了測驗。高壓線距離地面的距離,最高的地方是八點九米,最低的地方也有六點六米。死者倪曙榮的身高是1米70,這樣,他手中的魚竿必須達到5米以上的長度,才有可能碰到空中的高壓線。那麼,倪曙榮當時用的魚竿有多長呢?

    記者:那當時咱們在現場有沒有見到魚竿?
民警:當時魚竿見到的。
記者:魚竿見到過?
民警:見到過的。
記者:那個魚竿你感覺長度有多長?
民警:長度是不是有4米左右,時間長了不一定記得清。

    據一起釣魚的一位朋友回憶,倪曙榮使用的魚竿在4米左右。據了解,當地垂釣者使用的魚竿大多在3到4米。如果是四米長的魚竿,加上死者本人的身高也才5.7米,距離最矮的高壓線還有近一米的距離。怎麼可能碰到高壓線呢?

    律師張旭光:後來我們也去現場看了一下,他那個魚竿好像長度,如果全部拉直好像也不一定能觸到那個地方,但是因為這個是高壓電,高壓電據我了解,如果是有導電體的話,有可能在一定範圍之內會形成一個電弧,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通過這個電弧導電,然後人也有可能觸電死亡。

    電弧是在高壓線附近産生一個帶電的磁場。如果物體接近這個電弧,即使沒碰到高壓線,也會被巨大的電流吸過去,從而導致觸電事故發生。

    律師張旭光:也就是説他的魚竿未必一定碰到線?未必碰到。

    那麼,這種推測是否符合實際呢?

    記者:你説在多大(電壓)範圍內人就會吸上去?
工程師:就是電壓等級高一點的,後面22萬伏的,50萬伏的,最高等級100萬伏的,100萬的,那個産生電有磁場,産生電弧會吸上去的。就是説魚竿不一定碰上,在一定距離內也會給它吸上去。

    據專業人士介紹,電弧確實存在。但必須是22萬伏、50萬伏、100萬伏這樣高的電壓,才可能産生強大的電弧,將物體吸過去。而案發的地點電壓只有一萬伏,雖然也可能産生電弧,但力度要弱的多。相隔一米左右的距離,電弧就很難起到作用。
   
現在,找到出事時倪曙榮使用的那根魚竿至關重要。有了它,就能準確地判斷有沒有觸電的可能。可由於當時忙於救人,場面混亂,誰也不會去注意一根魚竿,後來那根魚竿竟不知去向了。

    法官錢新宏:魚竿現在已經滅失了,據當事人回憶,在場的人員回憶,那根魚竿長約四到五米。

    假設魚竿的長度超過5米,加上倪曙榮的身高,是不是就會碰到高壓線呢?法官到實地測量,發現只有一種可能。

    法官錢新宏現場實驗:根據我們現場測量,高壓線離地面最低的地方也有6.6,死者的身高大概1.7米左右,這個魚竿的長度據當時回憶是4到5米。只有當死者走的時候這樣舉著桿走,才有可能碰到高壓線。但是正常人他一般不會這樣,正常情況下他是不會這樣舉著走。

    據一起釣魚的朋友回憶,當時倪曙榮在池塘邊釣了一段時間之後,感覺水中魚不多,就拿起凳子想換一個地方。正是在這個時候發生了意外。如果是這樣,倪曙榮當時最合理的做法,應該是把魚竿提在手中或者扛在肩上。

    孫敏律師:所以從科學的角度來講,要麼是沒有因果關係,要麼是有因果關係。對吧?就是跟那個高壓線。按照現有的情況來看,如果沒有證據和那個電線接觸,那麼就是説實際上對因果關係就可以提出置疑了。

    一個人,像這樣高高舉著一根魚竿在田間行走,確實不太符合常理。但這個池塘的旁邊再沒有其他的電源,死者倪曙榮手上又有碳化的的傷情,也符合觸電後的特徵。這又該怎麼解釋呢?對此,鐵路局方面提出了另一種可能。

    孫敏律師:目前這個魚竿本身,好像並沒有作為呈堂的證據提供,如果作為呈堂的證據提供,可以做一些試驗,通過試驗來對這個事實來佐證來認定。但是我們講從一般的情況來看,認定釣魚的線,就魚竿的線和電線接觸導致觸電,這個認定應該講機率是比較高的。   
  
被告上海鐵路局認為,既然高舉魚竿行走的可能性不大,那唯一的可能就是,倪曙榮在釣魚拋線的時候,魚線被高高拋向空中,碰到了高壓線。

    孫敏律師:拋線這個可能性比較大。甚至他有可能是無意之中的拋線,他自己都沒有意識到,這個線拋出去了。因為釣魚的人,這個反正我經常看人家釣魚,釣魚的人他肯定有一些習慣動作,有的時候有一些習慣動作。

    不管是三米的魚竿還是四米的魚竿,如果再加上魚線的長度,無論如何都能碰到高壓線。


這種推斷似乎很合理,但是倪家的代理律師説,這種事更不可能發生。

    律師張旭光:因為他出事的地點就是在田埂那邊,也就是説在高壓線的正下方,所以説他在那個地方,釣魚他拋線不可能,就是説會釣魚的人他不可能離那麼遠去拋線。

    倪曙榮出事的地點是在一個田埂上,這裡距離池塘的水面最近距離是9.05米。不論是經驗豐富的釣魚高手,還是剛剛涉足的初學者,都不會在這麼遠的距離就開始拋線!

    法官錢新宏:我們對這個案情經過分析以後,我們認為在這個案件中間,有幾個疑點,第一個倪曙榮是否是觸電致死,第二個疑點也是本案的焦點問題,他怎麼碰到這個電線。

    為弄清真相,法院請了電力部門的專業人士,對高壓線的高度、電壓做了各種測試,並在現場嘗試做各種可能性的實驗。但真相依然難以找到答案。事發當天,死者倪曙榮還有三位朋友也在釣魚,但是,朋友看見他的時候,倪曙榮已經倒地。誰也沒有看到他是如何觸電的。當時在現場周圍,也只有一位目擊證人。

    問:你看到那個魚竿怎麼碰到線了嗎?
答:沒有,我只聽見他們喊人了。

    倪曙榮的死亡真相成了個謎。最早到達現場的民警也提出了一種猜測。

    民警:釣魚線的鉤子不是垂著嗎?如果説我們釣魚桿這樣放低了,鉤子就離地面近了,可能鉤到旁邊的植物,那他就不好走了,那個釣魚鉤鉤到植物很麻煩的。對不對,他所以有可能舉高一點,那舉高一點的時候,這個釣魚鉤就會離開這個植物,有可能這個高度就離高壓線近了一點。

    倪曙榮是怎麼觸電的,誰都沒有看到,所有的可能都是一種推測。法官做了大量工作現場測試,真相依舊難以還原。於是,倪曙榮的家屬主張,倪曙榮是舉著魚竿行走的過程中,導致了事故發生;而上海鐵路局認為,是倪曙榮拋線時導致了觸電。雙方都堅持自己的主張互不相讓。為什麼會爭這個呢?因為這兩種情況導致的賠償結果截然不同。

    錢新宏:基本上只有這兩種可能才能觸電,導致死者觸電。如果故意嚮導線拋擲投物體的話,電力部門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如果倪曙榮是屬於第二種情況,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其中就包括嚮導線拋擲物體。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受害人在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造成人身損害,電力設施産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倪曙榮如果是第一張情況致死,性質就完全不同。

    錢新宏:如果是舉著釣魚竿碰到高壓線,這又要分具體情況了,+如果高壓線的管理者在高壓線附近設置了明顯警示標誌的話,這個高壓線的所有者是不承擔責任的。如果沒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那高壓線的所有者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不論是第一種情況還是第二種情況,都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電力設施的産權人應該在高壓線附近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審理中,關於警示標誌的是否設置,又出現了戲劇性一幕。

    錢新宏:這個設施的警示標誌問題也是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從雙方舉證的照片來看,原告提供的照片,魚塘附近的那個電線桿上是沒有警示標誌的


而被告提供的是有警示標誌的。


對這同一根電線桿,被告上海鐵路局提供的照片,上有明顯的白底紅字,“高壓危險嚴禁垂釣。”而原告提供的照片則顯示,當時這根電線桿上還是一片空白。

    法官錢新宏:據原告拍的照片應該是當場,而被告拍的提供的照片是以後拍的,就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間拍過來的,可信度應該是原告提供的照片的可信度比較高一點。

    採訪村民:電線桿上刷著警示標誌説高壓線下不準釣魚,這些是一直就有還是後來刷上去的?
沒有的,那個線桿上沒有字的,那個是出事以後弄起來的。

    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諸多令人費解的謎團!雙方各主張的一種可能性一個拋,一個舉。看似差別很小,實際賠償結果懸殊。這個案件處理起來讓法官確實非常棘手。那法院會作出怎樣的判決呢?

    2010年10月,無錫惠山區人民法院在對案件作了大量勘察、了解後,決定對案件不採取判決結案的方式。
  
錢新宏:我們在處理民事案件過程當中,一般都會採取調解這種方法,調解案件要相比判決案件有這麼幾個好處,快速簡便,還有就是雙方的調解內容,容易得到執行,最終一點雙方能夠完全溝通不傷和氣的解決這個糾紛,所以我們一般在處理案件上面都優先考慮調解。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經過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定:上海鐵路局支付各項損失14萬8千元;雙方就此事件再無其他糾紛;

    現在,在事發現場的每根電線桿上,都被刷上了醒目的標誌____“高壓危險禁止垂釣”
生活中,我們常常把一些危險的、不能觸碰的東西比喻為高壓線,是絕對不能碰的。但是,在真正的高壓線下面,卻每年都會發生多起像本案這樣的悲劇。被告方是否設置了警示標誌,曾經是本案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之一。但是我想,就算當初的警示標誌很明顯,這場悲劇就一定能夠避免嗎?未必,設置標誌僅僅是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每個人在心裏劃的那道線,對安全最基本的自我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