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以市場經濟為主體的自由競爭的社會,強調個人的努力及能力,但是對於年老、失業等弱勢群體,政府也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稅收制度等實施功能性分配,採取各種措施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控制社會整體收入差距水平。
作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之一,日本的稅收制度包括固定資産稅、住民稅、收入稅及其他稅。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政府基於不同的稅收承受能力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對於低收入階層視其家庭結構、家庭人數設立最低徵稅額,收入在一定金額之下可以免稅,而對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制稅率。據日本總理府統計局“家庭收入調查”的資料,稅收的再分配率大體在4%左右,納稅後的基尼系數比起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數都有下降,起到了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稅收的另一作用是調節由於繼承、贈與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據日本建設省“民間住宅資金實況調查”的資料,在居民住宅用地的取得方法中通過“繼承、贈與”獲得土地的不在少數,由此即使收入較少但受益於繼承、贈與等也能形成實物資産,特別是擁有住房。從財産繼承時交納的繼承稅來看,1977年在日本繼承了5千萬至1億日元財産的佔繼承財産總數的42.6%,繼承1億元以上的佔28.8%。對於這一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有賴於繼承稅。在日本,以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財産適用10%~75%的累進制稅率,繼承的人或是接受贈與的一方要負擔高額的繼承稅或是贈與稅,這起到了很好的資産再分配的作用。
政府進行收入再分配的另一手段是通過社會保障體系進行調節。日本政府機構中設置了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社會保險廳、養老金局、兒童局、老年保健福利部、社會援助局及障害保健福利部。社會保障體系中包括醫療保險、社會福利、公眾衛生、養老金等多種形式。1961年,隨著國民健康保險制度和國民養老金制度的全面實行,日本在社會保障方面實現了“國民皆保險、國民皆年金”,社會保障走向制度化。
在日本,社會保障繳納的金額視不同的收入階層而有差別,高收入階層繳納的金額相對要高一些,低收入階層則相對繳納得較少。在支付時,由於社會保障屬於公有保障的一部分,只支付給處於一定生活水平之下的階層,從而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據日本厚生省對於收入再分配所做的調查,經過社會保障調節後的基尼系數大體上比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數低0.02,再分配率在4%以上。從年齡差別來看,70歲以上的人加上社會保障所得後的收入與原始收入相比要大得多。從收入階層的不同來看社會保障的再分配狀況,最初所得的年收入在40萬日元以下的收入階層接受養老金、醫療費、生活保障費等之後,再分配所得收入達到65萬日元,而最初所得達到200萬日元的階層經過社會保障再分配之後收入則不會提高。由此,社會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緩解了不同收入階層之間過大的差距。
值得一提的是,1960年,日本池田內閣宣佈實施“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在這個人口數字達到美國一半的國家發起了一場消費者革命,並成為了日本經濟起飛的基礎和轉捩點。1967年日本提前完成翻一番的目標,實際國民收入增加了一倍。
從具體措施方面來看,解決收入分化的問題是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主要目標之一,為此,日本政府引入了“最低工資制”,同時擴展了社會保障計劃,完善養老保險金,提高健康保險付給率,希望以此消除生産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之間的差距。另一方面,池田內閣1961年制定了目的為“增加從事農業者的收入,使其達到從事其他産業者的生活水平”的《農業基本法》。1963年政府又制定了《中小企業基本法》,通過各種措施推動中小企業的設備現代化和專業化生産,以便提高它們的勞動生産率。
“國民收入倍增計劃”造就了日本經濟高速增長的20世紀60年代,它堪稱日本的“黃金時代”。 我國也可以考慮實施這樣一個類似的計劃,讓國民真正富裕起來。早在今年兩會期間,多位政協委員就已經公開呼籲中國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也應該同步實現“國民增收”,讓居民收入與經濟增長同步。
此外,日本以中等、高收入階層佔多數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存在的數量龐大的中産階級,收入水平相對較高,生活相對富裕,受教育程度也相對較高,以專家、經營管理人員和白領階層為主體,在社會意識、生活方式、觀念、信息等方面具有“同質性”,有助於社會差距的縮小,保持社會安定,我國也可以通過增加中等收入階層所佔比重,逐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達到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收入分配製度深化改革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