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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記者 魏隋明 柯景
普通投資者若想參與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浙交所)交易,做一回私募股權投資(PE)投資者,需接受多重考核。
《浙江股權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參與掛牌公司股份轉讓的投資者,應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可以是經中心認定的機構者,也可以是自然人投資者。
不過,對於自然人投資者,《暫行管理辦法》還特別指出,若自然人股東不滿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擁有人民幣20萬元以上金融資産”條件時,這類投資者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投資者做了基本條件的限制外,《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還擬定多項投資理念。
《管理辦法》顯示,代理買賣機構應該根據中心提供的投資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測試試卷,組織自然人投資者參加。自然人投資者測試得80分的,代理買賣機構方可確認其通過投資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測試。
同時,《管理辦法》還顯示,代理買賣機構應根據投資者的身份、財産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投資風險偏好和投資者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揭示、投資者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投資者在充分了解中心各類業務的市場特性的基礎上,開通和參與交易。
當條件成熟後,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公司,應該會有一部分公司向境內外有關資本市場申請上市或者掛牌。換言之,只要通過浙江股權交易中心上述考核,活躍的浙江民資就有更多機會成為PE投資者。